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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纠纷 已满18周岁的子女可否要求父母给予抚养费

婚姻案例     党东斌     2017-09-22 阅读: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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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已满18周岁的子女要求父母继续承担抚养义务

徐某某与石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徐某系徐某某与石某某之子。1995年12月,徐某某与石某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同时确定徐某与母亲徐某某共同生活,徐某某自愿不要求石某某负担徐某抚养费。1999年2月,徐某诉诸法院要求石某某承担抚养费,法院判令石某某自1999年3月起每月负担徐某抚育费90元,至徐某18周岁止。2000年1月,徐某诉诸法院请求增加抚养费,法院判令石某某自2000年2月起每月负担徐某抚育费140元,至徐某18周岁止。2004年9月,徐某诉诸法院请求增加抚养费,法院判令石某某自2004年9月起每月负担徐某生活费160元、徐某的医疗费、教育费自理部分(凭发票)的50%,至徐某18周岁止。至徐某18周岁止,石某某已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抚养费。2011年7月,徐某又诉诸法院诉求石某某承担抚养费。另查明,徐某某与石某某离婚后,徐某一直随徐某某共同生活。徐某已高中毕业,至2011年4月6日年满18周岁,现无精神、身体等方面的残疾或障碍。

法院判决:父母对于已满18周岁的子女无抚养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徐某已年满18周岁,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已完成高中学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范围,其父母石某某、徐某某已无承担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对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已满18周岁的子女可否要求父母继续承担抚养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及第十二条,“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可知,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条件:其一,不满18周岁的公民;其二,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三,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其他均不在此列。

本案中,原审判决确认徐某年满18周岁,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形存在,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徐某已完成高中学业,其父母已无法定义务承担抚养费。

以上就是对“已满18周岁的子女可否要求父母继续承担抚养义务?”相关问题的解答。若需要进一步了解其他详细信息,欢迎咨询婚姻法方面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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