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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在网站使用知名商标宣传 是否侵权

商标案例     贵阳知产李建     2018-03-14 阅读:493

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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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经许可在网站宣传使用知名商标,是否侵权

A公司称:其是第1643301号、第4683709号商标的权利人,以上两商标核准注册在商品类别第32类,现在保护期内。A公司一直将两注册商标作为核心标识使用在水果饮料、果汁等商品上。经过A公司的宣传和销售,两商标已经为广大消费者知晓,第1643301号商标于2002年3月12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目前,“汇源”已经成为中国果汁行业第一品牌。B公司成立于2011年,其未经A公司许可,大量生产、销售“汇源”罐头商品,在网站宣传中使用“汇源”商标,在其生产的商品的外包装、瓶贴、网站中使用“菏泽汇源罐头食品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由于第1643301号、第4683709号商标系驰名商标,B公司使用“汇源”标识及“汇源”字号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应综合考虑A公司要求保护的涉案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等因素,判断是否构成近似商标。A公司要求保护的涉案商标中的“汇源”文字系臆造词,具有较强的显著性。A公司自成立以来就一直使用“汇源”文字作为商标生产饮料商品,2006年以来,其“汇源”果汁销售年收入均超过2亿元,已经形成较大的生产销售规模;涉案两商标经过A公司持续性的使用,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A公司通过全国性和地方性的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方式对该商标进行了持续的、广泛的宣传,该商标以及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也获得了较高的市场荣誉,能够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两商标与A公司存在较为紧密的特定联系,具有较强的区别商品来源的识别功能。B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会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商品来源于A公司或B公司与A公司存在特定的联系,从而造成混淆或误认。所以,B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侵害了涉案商标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B公司对该网站中信息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且网站首页也明确载明版权归B公司所有,故可以认定该网站为B公司经营使用的网站,该网站中的宣传行为系B公司所为。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因此,B公司在经营使用的网站宣传中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如前所述,B公司在网站宣传中使用的文字标识与涉案商标近似,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故B公司在网站宣传中的行为侵害了涉案商标权。并且根据B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B公司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时,已知道A公司涉案商标的存在,且出具了“使用汇源字号如存有异议愿意更改字号”的说明,表明B公司在主观上具有攀附A公司涉案商标声誉的意图,客观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其行为构成对A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以上就是关于未经许可在网站宣传使用知名商标,是否侵权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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