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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债务无偿转让房屋 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债务案例     成都债权债务张懿邈     2018-03-20 阅读:211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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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为逃避债务无偿转让房屋,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2002年1月31日,A公司与丹东客来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关于商业用房转让协议》,约定将A公司所有的位于丹东市振兴区五经街51号的1-2层商业用房转让给B公司,建筑面积8417.2平方米,双方协商价格为每平方米2000元,合计16834400元。2002年2月5日,B公司取得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2002年2月22日,丹东信达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处房屋进行市场价格评估,结论为每平方米5200元。2006年10月31日,C公司以A公司与B公司非法转让诉争房产对其已造成损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上述转让行为。

法院判决:撤销无偿转让行为

法院认为,A公司为逃避债务,将诉争房产无偿转让给B公司,致使A公司不能偿还应负债务,严重损害了C公司的利益,C公司要求撤销上述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的请求合法,应予支持。因为A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将转让行为告知C公司或进行公示,也没有证据证明C公司在A公司转让财产一年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故B公司关于C公司行使撤销权已经超过一年而不应予以保护的主张不予支持。撤销被告丹东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丹东客来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无偿转让丹东市振兴区五经街51号1-2层建筑面积为8417.2平方米商业用房的行为。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受撤销权的保护

A公司欠付C公司工程款的事实及数额双方没有争议,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确认,因A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C公司要求撤销A公司无偿向B公司转让财产的行为,一审判决撤销该转让行为正确。B公司主张诉争房屋系有偿转让,且依法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但A公司承认是无偿转让,没有支付价款,因B公司与抵押权人之间设定的抵押关系和C公司、A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C公司在本案中行使撤销权并不必然导致抵押权人担保物权消灭,C公司要行使撤销权有两个条件,一是知晓A公司无偿向B公司转让资产的事实,二是A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侵害了C公司的利益,C公司行使撤销权的时效应从两个条件均得到满足时起算,C公司起诉未超过时效期间。B公司认为C公司的债权享有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因此不应受撤销权的保护,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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