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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属纠纷怎么处理

2013-10-15

根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专利权权属纠纷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当事人之间就谁应当是发明创造的真正权利人而发生的纠纷。对于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和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区别权属争议发生的原因即合同关系还是侵权行为,应分别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合同和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则来确定案件管辖。

专利权属纠纷类型

《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据此,专利权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单位有权获得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获得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其中发明人指发明的完成者,即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提出新技术方案的人。设计人指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完成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即提供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进行组织管理、协助绘制图纸、整理资料、翻译文献等人员,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0元。”

第七十五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第七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获得专利权的单位有义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并支付合理报酬,反之,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取得奖励和报酬。

第十七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该权利为署名权。无论是非职务发明创造,还是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均享有署名权。该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人身权的范畴。

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除了“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从其约定”以外,单位为专利权人。因此,在没有约定专利权归属的情形下,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将本应属于所在单位享有的专利权自己申请并取得专利权,其所在单位主张其是真正专利权人而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生争议属于专利权权属争议的类型。

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第二款,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因此,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单位将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主张其是真正权利人与其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也属于专利权权属争议的类型。

除了上述两类最主要的两种类型之外,还可能存在其他争议类型。如《专利法》第八条规定的合作完成发明创造的,其中一个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而合作完成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主张其也是专利权的争议。再如将剽窃他人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的,真正的权利人主张其是专利权人的等等。

专利权属纠纷管辖

对于一般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侵权行为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昂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对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5—7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一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原告根据1993年1月1日以前提出的专利申请和根据该申请授予的方法发明专利权提起的侵权诉讼,参照前述规定确定管辖。人民法院在止述案件实体审理中依法适用方法发明专利权不延及产品的规定。

对于假冒他人专利纠纷、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职务发明创造发明_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和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A署名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原则上可以参照上述有关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规定精神确定地域管辖。

与一般的知识产权纠纷的级别管辖不同,对于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的级别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作为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专利权属纠纷救济

根据现行法规定,专利权权属争议的救济方式有二:

(一)行政救济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对“专利权归属纠纷”进行调解。第八十一条对专利权权属纠纷调解的地域管辖作了规定。第八十六条对于行政调解与诉讼的关系适用作了规定。

(二)司法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已将“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作为人民法院受理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范围。第二条对于专利纠纷案件的别管辖作了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作了规定。

上述两种救济除了程序不同之外,在实体处理和认定方面的依据基本相同。现以职务发明创造为例进行说明。对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等均认定职务发明创造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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