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专利局决定能申请撤销吗”说的其实是“不服专利局的决定时该怎么办”。专利法规定:“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专利局撤销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复审请求对所涉及的驳回决定有着延缓生效的作用,即在复审程序终结、最后的决定做出之前,复审所涉及的驳回决定不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作为国务院主管全国专利工作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受国务院委托,对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提出修订方案,并负责解释专利法实施细则;参与制订相关的知识产权法规。
2、依法受理、审查专利申请,对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对复审、撤消和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3、制订全国专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指定专利工作的方针、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4、指导、协调地方、部门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和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工作。
5、制订有关政策、法规,规范和指导专利许可贸易;参与、指导以知识产权的评估为主要内容的无形资产评估工作。
6、规划、推动专利法的宣传普及和专利队伍的培训工作,负责专利代理人的考核和资格确认工作,审批专利代理机构,指定涉外专利代理机构。
7、管理国家专利文献,向社会提供专利信息服务;指导部门、地方的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工作,加强专利信息向社会各个领域的传播,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
8、管理专利工作的国际联络、合作、交流活动,参与和协调知识产权方面的涉外事务。
9、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它工作。
中国专利局在进行专利审批的过程中,经常作出不受理、视为撤回、驳回等决定。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对专利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产生争议的,可以就属于专利局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专利局主要受理下面几类复议申请:
(1)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不予受理其专利申请不服的;
(2)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确定的申请日有争议的;
(3)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不予确认其优先权不服的;
(4)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决定将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或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5)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耽误了有关期限而造成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或其专利权被视为放弃;专利权终止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要求专利局恢复其权利,对专利局不予恢复权利决定不服的;
(6)专利权人对专利局作出的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7)专利代理机构对专利局作出的撤销其机构的处罚不服的;
(8)专利代理人对专利局作出的吊销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
(9)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认为专利局作出的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专利法规定:“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专利局撤销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复审请求对所涉及的驳回决定有着延缓生效的作用,即在复审程序终结、最后的决定做出之前,复审所涉及的驳回决定不发生效力。
专利复审委员会是专利局设立的业务上独立的机构,主管专利申请的复审和专利权无效请求的审查工作。
在复审请求中应列举请求复审的理由,并附具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复审请求时,申请人可以修改原专利申请,但修改范围仅限于驳回申请的决定所涉及的部分,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复审请求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宣布复审结果。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