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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

2013-10-31

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是故意造成的损失是不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内的。此外,一些情况下,保险责任是可以免除的。

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

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2、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第三者责任保险成立条件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成立的要件包括:被保险人、机动车辆、第三者(他人)、使用过程、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的驾驶员、意外事故等。

(1)第三者(他人)。按照保险合同关系来看,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因此,保险人是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辆的人是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是第三者。

第三者责任保险仅限于在意外事故发生时,不在肇事车上的人员及财产。凡发生事故时在肇事车上的人员和财产,均属于车上责任险的范畴。

(2)使用过程。对机动车辆的使用过程解释为:车辆行驶及停放期间,即包括了“行驶”和“停放”两种状态。机动车辆的功能和用途多种多样,例如汽车一般都作为运输工具,通过车辆的行驶来运送人员和物资。

但除此之外,许多特种车辆,如吊车、消防车、挖土机、装载机、油田压井车等,它们的使用过程大多并不是处在行驶状态。仅以“行驶”来定义机动车辆的使用过程是不完全的。汽车在停止状态时,也有可能发生或引起意外事故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车辆的使用过程既包括“行驶”,也包括“停放”。

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确定

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同时也是保险人承担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赔偿金额的最高限额。

1、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确定方式如下:

(1)在不同区域内,摩托车、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4个档次:2万元、5万元、 10万元和20万元;摩托车、拖拉机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因不同区域其选择原则是不同的,与《汽车保险费率规章》有关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单销售区域的划分相一致。即广东、福建、浙江、江苏4省,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计划单列市(深圳、厦门、宁波、青岛、大连),各省省会城市,各自治区首府城市属于A类,最低选择5万元,其他区域属于B类,最低选择2万元。

(2)除摩托车、拖拉机外的其他汽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6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 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例如,6座以下客车分为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及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等档次,供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自行协商选择确定。

2、主车与挂车连接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主车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注意: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是指主车和挂车都必须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而且是主车拖带挂车。无论赔偿责任是否是由挂车引起的,均视同是由主车引起的,保险人第三者责任险的总赔偿责任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向承保主车的保险公司索赔,还应提供主车、挂车各自的保险单。两家保险公司按照所收取的保险单上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比例分摊赔偿。


词条标签

第三者责任保险 车险 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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