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举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即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2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哀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1、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内容是: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应对权利存在的法律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
2、主张权利因受妨碍而无法行使的当事人应对权利受妨碍的法律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
3、主张对方的权利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应对权利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
4、主张权利受限制的当事人应对权利受限制的法律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
5、另外,在我国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这只存在于方法专利侵权诉讼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 57 条第 2 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案件的原告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
1、证明被告所使用的技术、或者制造的产品、或者销售的产品,是自己合法所有的专利,被告的行为并没有取得使用许可权。原告的这一诉讼理由,应提供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颁发的专利证书,如果该项专利的取得,原告是通过赠与或者遗产继承,或者是通过合法转让而取得的,原告应提供赠与合同、遗嘱或者合法继承人的证明或者专利转让合同及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布的专利转让合同公告,原告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诉讼理由不能成立;
2、证明该项专利证书的合法有效的证据。专利合法表效的证据有以下几种:
1)该专利在保护期以内。如果是发明专利,保护期为二十年,原告应提供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确认的申请日文件,从申请日起满二十年则不予保护,不满二十年,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如果被侵权的是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其保护期为十年,提供的证据和计算方法与发明创造相同;
2)证明原告按专利法规定按期缴纳年费及相关其他费用的收据,被收据也能完全证明该专利权是专利法保护的合法有效的专利;
3、原告申请专利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供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该专利请求保护的范围,该证据应该提供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的文件原件;
4、证明被告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证据。1)提供侵权的产品,说明其技术要求、特征等是该专利权保护的范围;2)要求被告出据许可使用合同等;
5、提出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证据,该依据、证据应当是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法律规定。
在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诉讼中,即使通过原告的充分举证,并最终适用了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被告所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也仅仅是“证明其所使用的制造方法不同于原告的专利方法”。那么被告在进行举证时是否需要提供其完整的生产方法、甚至每一个细节呢?没有这种必要的,被告所承担的举证责任应该以其足以证明被告所采用的生产方法本质上不同于原告专利方法为限。否则,就不利于保护被告的商业秘密,对被告来说有失公平。
换句话说,如果原告专利方法中含有多个必要技术特征,那么根据侵权判定中的“全面覆盖原则”,被告只需举证证明自己制造方法中至少有一个必要技术特征本质上不同于原告专利方法中的相应技术特征,这时被告就已经完成了其相应的关于其不侵权的举证责任。当然,被告不能仅仅从口头上或者提供单方的书面材料而主张其制造方法与原告专利方法不同,他还必须同时证明按照自己所提供的不同于原告专利的制造方法同样可以生产出被告的涉案产品,必要时,法院还可以咨询本行业的专家意见或者到被告生产现场进行现场勘验,以确定被告所提供的方法是否切实可行并与原告的专利方法存在本质区别。因此总的说来,即使在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的举证责任相对来说还是比较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