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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合同纠纷

2013-10-15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指商标权人可以将其注册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被许可使用人应该根据合同约定权限而签订合同,一般被许可使用人需要向指商标权人支付使用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生效后许可方并不丧失商标权,仍为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就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商标许可合同种类

(1)独占使用许可

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时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排他使用许可

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3) 普通使用许可

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商标许可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1、通过合同约定,例如对合同有争议需要修改,必须经过双方一致同意,签署书面合同报原备案商标局受理方可生效。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或严重违反合同的规定而造成的损失,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经济赔偿。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共识,守约方得到赔偿后合同可继续履行。如合同争议不能达成共识,可以将争议提交中国贸促会仲裁委员会,由该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条例》进行仲裁,仲裁结果为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通过诉讼;

3、通过仲裁,例如合同争议不能达成共识,可以将争议提交中国贸促会仲裁委员会,由该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条例》进行仲裁,仲裁结果为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避免商标许可合同纠纷的方法

1、注意对商品质量的控制

商标的产权价值在于它所享有的声誉,许可他人使用商标即意味着商标信誉寄附于被许可人的行为和其提供的商品之上。因此使用许可合同中的质量控制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

2、注重被许可人资格的审查

商品质量控制对于许可人来说,首先要慎重选择合作伙伴,让那些生产能力较好、经营管理水平较高且履约能力较强的企业作为被许可人。在授予许可使用权之前,许可人应对被许可人的法人资格、生产能力、管理水平、产品质量等进行考察、测试。达不到与自己产品相同质量标准的不能售与许可证。使用许可合同订立后,许可人应密切注视被许可人的生产销售情况,防止被许可人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方面任何有损商标信誉的现象发生。

在合同期限内,许可人都有责任对被许可人的生产过程、工艺制作、产品检验和管理等方面实施必要的监督。当被许可人的产品达不到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许可人应采取果断措施以阻止情势进一步发展,必要时应断然终止合同,收回商标使用许可权。

3、注意对商标权维护

许可人有义务保证被许可使用的商标权的确定性和稳定性,维护被许可人的使用权。具体地说,许可人应保证合同项下的注册商标真实可靠,是经过商标主管机关审查核准予以注册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并且该商标仍处于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内。

许可人不得在同一地区内和两个以上的企业签订独占许可使用合同,导致两个以上的被许可人的使用权发生冲突。在合同有效期间,许可人不应将该注册商标任意转让给第三人,如需转让必须向被许可人说明情况,取得被许可人同意或者与被许可人解除使用许可合同。

许可人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系其商标权利并承担所需费用,如及时办理商标续展。对于市场上出现的商标侵权行为,如果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可由被许可人提起诉讼,许可人积极参加配合行动。如果是普通许可则由许可人起诉,但被许可人应将有关侵权的事实情况及证据及时告知许可人。

4、加强被许可人商标使用的监督

如何维护商标信誉,防止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失控而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企业商标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对被许可人商标使用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

第一、许可使用的商标必须与注册商标一致。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和商标权人自己使用一样,以核准的注册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不得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不得任意修改注册商标的文字和图形。同时,被许可人还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在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内进行使用。

第二、被许可使用的商品上应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在商标许可使用实践中,一些被许可使用商标的企业不仅使用许可人的商标,还将许可人的厂名和商品的产地名一起使用。这种行为极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还可能给许可人的企业形象和商业信誉带来不利影响。

为了防止借商标许可使用而侵害商标权人及消费者正当权益的现象发生,商标法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作为许可人的商标权人也应当重视对被许可人商标使用的监督,防止不利于企业名声和商品信誉的事情发生。

商标许可合同案例

案情

某市某童装厂(以下用代号Y厂)生产的“熊猫”牌童装在全省 巳打开销路,产品供不应求。近年又接受了外贸公司的出口童装任务。Y厂为了保牌子,创声誉,依法取得了“熊猫”商标的注册商标 专用权。不久该市某服装厂派人前来与Y厂协商,要求有偿使用Y 厂的“熊猫”商标,Y厂考虑到某服装厂(以下称X厂)的实际情况,同意了X厂的要求,双方即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规定X厂每月生产五千件“熊猫”牌童装,主要供内销,合同期限五年,童装式样由Y厂提供,X厂使用“熊猫”注册商标,并在商标标明“A”字作为记号以示区别。被许可人X厂毎件童装付给许可人Y厂二角,每月生产5000件,计1000元,Y童装厂每月派人去X厂抽查质量两次。

合同订立后,头两个月履行顺利,后来X厂见“熊猫”童装在市场上十分畅销,但该厂每月的生产能力有限,生产5000件已经饱和,X厂为了赚钱,未征得Y厂同意,偷偷地与附近五个街道缝纫组订立了加工合同。产生好的童装,由X厂贴上“熊猫”商标,直接与一些贸易公司挂钩销售。同时,X厂仍按合同毎月生产5000件。过了一段时间,Y厂发现本厂的童装销势回落,而且接二连三收到消费者和一些经销商场来信,反映“熊猫”童装用料次,缩水串大,缝工粗糙。Y童装厂派人核查了退货,发现该童装既不是自己厂生产,又无字标记,当然也不是X厂生产。最后才查淸该产品是X广委托几个街道缝纫组加工的。因而Y童装厂向X厂提出要解除商标许可合同,X厂则提出合同有效期五年未满,街道缝纫组生产的服装上未标明字标记。同事承认自己让街道缝纫组加工是错误的,愿意补偿Y厂的经济损失,Y厂不同意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判令X厂承担Y厂的经济损失:

处理

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

(1)X厂与Y厂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因违反《商标法》第26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5条的规定应依法确认为无效;x厂与Y广之间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终止寝行;X厂委托街道缝纫组加工的童装一律不得使用“熊猫”商标,应收回拆除,对已售出无法追回的,其质量问题应由x厂承担,以上措施引起的损失,也应由X厂全部承担。

评析

本案是一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许可他人有偿使用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注册人的一项基 本权利。《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 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被许可人应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双方订立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5条规定: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档,由许可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商标局备案。但本案中T厂与Y厂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既未向商标局备案,也未送当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档。违反了《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同时,x厂使用Y厂的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其行为也违反了《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因而应确认合同无效。合同被确定无效后,应消除该合同的影响,合同应当终止。对厂及其委托街道缝纫组加工生产的童装上的“熊猫”商标应予以彻底淸除,不得再使用“熊猫”商标,而应改用其他商标,当然对于已流入市场的使用“熊猫”注册商标的童装的质量问题,也应由X厂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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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 商标许可合同 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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