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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

2013-10-15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承担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义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居间亦为一种古老行业,希腊、罗马时期就产生了这种制度。

居间合同的内容

居间合同一般应规定的内容:

居间合同由于现实生活中需求的多样性,一般没有固定的形式,而且经常是口头合同。主要应规定的内容为:

1、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内容;

2、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后委托人应支付的报酬;

3、居间人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须费用的负担;

4、双方当事人认为应当规定的其他内容。

居间合同的效力

(一)居间人权利

1、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居间合同是有偿的服务合同,居间人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为了当事人提供签订合同的机会或充当了介绍人,依据居间合同规定有权要求获得报酬。

2、有要求得到费用补偿的权利。居间人寻找或提供签约机会,介绍当事人签订合同,有时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可依据居间合同的约定,有权要求委托人予以补偿这些费用。

(二)居间人义务

1、实事求是地提供签约条件,妥善完成委托人交办的任务。居间人应如实地向委托方和第三人提供相间的要求及信息,努力促使双方达成协议。

2、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

1、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在我国行纪业务主要包括办理购销货物、寄售商品和有价证券的买卖等业务,行纪行为属于动产和有价证券买卖等商事行为。居间的业务范围较广,除法律禁止交易的事项以及国家管理的未允许放开市场经营的重要生产资料和部分生活资料以外,均可以进行居间服务。

2、合同的标的不同。所谓标的即合同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不是一般的劳务,而是行纪人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为一定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实施是委托人与行纪人订立行纪合同的目的所在,故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

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特定的劳务即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所办理的事务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意义,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受托的事务是法律行为,这正是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本质上的区别。

签居间合同的注意事项

居间合同是中介常用到的一个合同,关系到了居间人和委托人的利益,因此签订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如委托人需要保密要做出居间人的保密约定在签订居间合同时,若委托人要求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则应在居间合同中体现出来。此时,居间人就负有对委托人信息保密的义务。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保密的义务。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该义务致使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支付报酬的条件只有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人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三)居间活动费用承担的问题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来负担。但是,若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四)居间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后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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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 行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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