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打好保险理赔官司,最省事的办法就是请个保险方面的专业律师代理,在保险理赔诉讼中应该注意诉讼请求和索赔金额方面的问题。当事人进行保险纠纷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按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的负担不尽相同,根据现行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要想打好保险理赔官司,最省事的办法就是请个保险方面的专业律师代理,在保险理赔诉讼中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我们在接到诉状时若发现案件受理的法院非公司住所地法院受理时,应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
(二)对诉讼请求不明确的诉状可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若法院采纳会请原告重新明确诉讼请求后再审。
(三)注意核实诉讼请求中的索赔金额,很多当事人对条款不熟悉,经常将发票金额作为申请金额,在进行诉讼准备时仔细理算一下正常赔付的金额,特别需注意医疗险种同一保单年度内是否有过理赔记录,避免判决金额与实际理算有出入。如果你不知道该怎么算,可以请个律师帮助,这个也花不了多少钱。
以上三点若提出异议可使当事人在时间上争取主动,为当事人进一步采集证据争取时间,同时让对方在心理上处于劣势。
当事人进行保险纠纷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按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的负担不尽相同,根据现行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作了改变的,除了应当明确当事人对第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当相应地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无论上诉人是一审中的胜诉方还是败诉方,上诉案件的受理费均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提出上诉的,由双方分担。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其他诉讼费用,一般由要求进行该项诉讼行为的人负担。例如,鉴定费以及鉴定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等由要求进行鉴定的当事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法院应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未预交的,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准许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零八条并未将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作为起诉立案的条件,以致个别当事人到法院起诉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法院遇此情形,通常是依据上述规定,裁定其自动撤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院各类案件诉讼费收交办法》上诉人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并交纳诉讼费后,又提出撤诉的,立案庭立案后,将案卷移送相关的审判庭审查决定;准许撤诉的,上诉人持准许撤诉裁定书到我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办理退还诉讼费的手续。
因此,对于保险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按照以上规定,上诉后准许撤诉的,可以退还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