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保险理赔诉讼中应当注意与法院的沟通和法律知识的运用,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律师打保险理赔官司。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关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协议。保险合同纠纷指投保人与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与保险人因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以及违约责任等引起的纠纷。保险标的物,指投保人投保保险的财产,比如某建筑物、某运输工具等。
《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调查及理赔过程中注意事项
调查过程中需注意收集证据的有效性。我国法律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及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调查过程中需注意医院采集的病史资料应尽早盖章证明,可使证据固定并避免医院事后更改病史记录;
事故处理部门的证明,特别对于派出所、120、110等机构开出的手写证明,需注意写全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等,以明确当事人身份及事故性质;向事故处理人员、参加救治人员及客户家属、邻居、单位人员了解的事故情况均应形成笔录,确有困难形成笔录的则尽量录音形成视听材料。所以在收集证据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证据的有效性。
2、专业知识及专业机构的应用
如果对方不认可,可以对于尸体不能辨认;怀疑诈聋、诈盲;怀疑自残;非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等案件可申请司法鉴定。
3、与法院沟通
在理赔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多与法官沟通,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问一下法官,如在开庭时需要准备什么证据,一般情况下,法官是愿意为你解答的,但是你也不能认为法官有义务为你解答。
4、不懂时及时咨询律师
在保险理赔诉讼中,虽然有些当事人自己对诉讼有些了解,认为可以自己打赢官司,但是关于证据的有效性,哪些证据可以证明主张,合同的约定,保险的具体条款等方面却不是很了解,这就需要及时的咨询保险理赔方面的律师了。
1、原告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2、交通事故认定书;
3、原告伤残等级鉴定书;
4、车物损失鉴定书;
5、原告住院病历;
6、医疗费收据
7、交通费票据;
8、其他费用票据;
9、原告误工费证明(受伤前在单位的工资表、现工资证明);
10、原告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
11、原告或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提交经常居住地证据(暂住证或当地社区证明);
12、被扶养人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证明(劳动能力鉴定书、病历和当地社区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