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由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设立的合同。从担保合同的性质看,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担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担保主债合同的实现,由此可见,若没有主债合同的存在,就没有必要设立担保合同。因此,担保合同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设立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而且与之共始终。
(一)保证合同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二)抵押合同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三)质押合同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质押担保的范围;
5、质物移交的时间性;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1、保证担保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担保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质押担保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留置担保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几方面予以考察:
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比如约定为不得撤销的担保),则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处理。
其次,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独自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国家禁止为保证人的单位,如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订立保证合同,做为保证人都应认定为无效。
第三是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例如,不能以人身为标的设立担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如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标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的内容如违背法律或有害社会公共秩序应为无效,如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砍下债务人的一支胳膊,这样的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应依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序予以确定,如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都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合同主体必须合法
在纳税担保合同中,主要有保证和抵押两种方式,主体合法是合同成立及有效的前提。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并不是任何纳税人都可以作为纳税担保合同主体的,必须主体明确合法,弄清谁可以签定担保合同,签定何种形式的合同(保证、抵押)。
首先,根据《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担保的必须是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且是在税务机关责令其缴纳应纳税款的限期内,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纳税人。
其次,纳税担保人如果是个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债能力。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在保证(第三人为债务人全面履行债务作担保)合同中,除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除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的授权外,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2、内容必须详细明确
详细明确的合同内容是避免争议以及顺利解决争议的关键。在纳税担保合同中必须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担保的税款数额、用以担保的标的的数量、类型、价值等必须详细准确;有确定的担保期限、清偿债务的方式等。保证合同还要注明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3、程序必须完善
首先,在签定担保合同前,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要弄清其权属,必须是担保人拥有使用权(如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财产才可设定担保。
其次,如果纳税担保是保证的方式,在签定合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定立合同,合同内容确定后,要有保证人、纳税人及税务机关三方共同签字确认;对于抵押方式,不仅要以书面形式定立合同、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共同签字,如果抵押物是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运输工具以及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当及时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否则是无效合同。
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担保人_________,就被担保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使用乙方个人住宅电话(业务登记单受理编号:_________)提供担保签订如下合同:
一、担保人自愿为甲方使用乙方固定电话所承担交费义务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担保人应为乙方的固定电话机主,并无欠费记录的_________(地区)居民。
三、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为:
(一)甲方使用固定电话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违约金。
(二)乙方与甲方因割接改号、换号、移机、增加服务功能,甲方自身更名对本合同予以变更等事由,担保人仍然依照本合同履行担保责任。
四、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停止使用乙方服务并交纳全部费用后终止。
五、若甲方使用乙方的固定电话发生欠费,乙方有权要求担保人支付,并将欠费计入担保人的固定电话费用中。若甲方和担保人均不履行交费义务的,乙方有权对担保人采取停机、撤机以及其他追缴措施。
六、在担保期间担保人不得擅自单方撤销担保;担保人若撤销担保,须与甲方一同持本合同到乙方营业厅交清费用并办理撤机手续。
七、若担保人的固定电话发生机主变更或撤机等业务变更时,甲方应重新提供担保人,不能提供担保人的,乙方将对甲方按撤机处理。
八、若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固定电话发生欠费,甲方应重新提供担保人,不能提供担保人的,乙方将对甲方按撤机处理。
九、担保人承诺在本合同下面所填写个人资料真实无误。如资料有误,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电话停机。
十、本合同自担保人、乙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担保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由担保人填写:
担保人资料
姓名_________ 固定电话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发证机关_________ 发证日期_________证件有效期_________
联 系 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被担保人资料
姓名_________ 固定电话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发证机关_________ 发证日期_________证件有效期_________
联 系 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担保人(盖章或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