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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强制险

2013-11-08

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是指机动车辆所有人在领用车辆牌照之前和使用车辆过程中,必须投保的一定限额的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经营特点

强制投保;

2、经营主体为中资保险公司;

3、保险公司必须垫付抢救费用;

4、经营强制责任险应不盈不亏;

5、统一的责任限额;

6、保险合同双方不得解除强制保险合同;

7、违法行为记录和肇事比率与保费直接挂钩。

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中受害人的地位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受害人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但是却享有保险合同为其设定的利益,这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

(一)受害人包括直接受害人与间接受害人。

民法中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包括直接受害人与间接受害人,所谓直接受害人就是权利或利益被侵害的人,亦即直接遭受侵害行为的人;而间接受害人是指因直接受害人受到侵害而受到损害的人,如直接受害人死亡时,支出殡葬费用的人、丧失抚养权利的人以及精神上受到痛苦的人。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中,受害人既包括直接受害人,又包括间接受害人。

(二)受害人为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即保险人和投保人。就责任保险合同而言,由于订立责任保险合同时,受害人并不存在,他不可能对保险合同的订立有任何意思表示,因此受害人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但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济,必须要有受害人的存在。所以,专门的保险立法开始成为责任保险合同中受害人利益的直接保护者。

(三)受害人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民法侵权行为中损害赔偿请求权人一般仅限于直接受害人,但在生命权受到侵害的情形中,受害人已经死亡,其权利能力也因此而消灭,故其本人无从享有对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人,一般情形是指直接受害人,但在例外情形即直接受害人死亡时,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就是指间接受害人。责任保险的目的在于使被保险人可以免于可能受到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时的不利益状态,所以受害人应该是指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因此,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受害人也应该是以对被保险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为限。

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与商业险的区别

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与商业保险在性质上和职能上都有区别:

1、开办依据不同。商业保险是依据《保险法》开办的,并由投保人自愿选择投保,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遵守保险合同的规定;而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是依据《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强制保险条例》开办的,依法强制执行。

2、保障对象不同。商业保险的保障对象是被保险人,而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受害人。

3、保障范围不同。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一种基本保障保险,一般仅承保对人身的损害,而不承担对财产的损失,其赔偿金额也只是一个较小的金额;商业保险则可以承保更多的险种,确定更高的赔偿限额,作为法定保险基本保障的补充保险。

4、归责原则不同。商业保险按照《保险法》和保险合同,一般以过失责任原则为基础,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负责赔偿,不承担因除外责任引起的赔偿责任;而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为了保障受害人得到赔偿,是以无过失原则为基础的,即使被保险人无过失,受害人也能从法定保险得到赔偿。

5、保险基金管理不同。商业保险的保险基金是依照《保险法》由商业保险人自己管理、运用的;而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基金则由政府的主管部门或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信托人管理、运用。

6、利润追求不同。商业保险的出发点就是取得合理的利润;而法定保险的目的是保障,采用不盈不亏的原则。

第三者强制责任险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①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词条标签

第三者强制险 车险 交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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