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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离婚财产

2013-11-08

离婚财产包括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所谓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它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而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为夫妻双方所共有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领取结婚证起,到一方死亡或离婚时止。

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一方的夫妻财产。一方的夫妻财产是指一方夫妻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一方夫妻财产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二是一方夫妻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夫妻取得的债权等。三是夫妻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夫妻孳息和夫妻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均体现了遗嘱人或赠与人强烈的个人意愿,均具有很强的人身性。2001年婚姻法规定,婚后一方所接受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作为夫妻个人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妆品以及其他专用物品等。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具有人身性质的保健费、保险赔偿金等;二是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等;三是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发放的再就业补贴、提前退休补贴费、吸收劳动力安置费等。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夫妻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报酬。劳动报酬,指劳动者为他方付出劳动而应当从他方处得到的货币或实物。劳动报酬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工资、奖金或津贴等。此外,用劳动报酬购置的财产,也属于共同财产范围。

(二)夫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这里所指的“生产、经营的收益”,既包括农民夫妇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名义从事的农副业生产、劳动的收入,也包括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工商业、信息业等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收入,以及他们依据《独资企业法》、《公司法》等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货币或实物。

(三)夫妻一方或双方依知识产权所得的收益。知识产权既包含财产权,也包含人身权,其中的人身权是创作者基于其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即使在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也是归一方专有。

(四)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这是指法律无法详尽列举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具体情形,都概括在其中。例如: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4、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

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区分标准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从上述规定可以知道,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如何区分的问题,首先应看夫妻双方有无约定,如果有约定应依约定来区分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其次,如果没有约定,则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来区分。很显然,在区分这两种财产时,个人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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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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