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是可以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的,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变更抚养权。双方协商解决不了的,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变更抚养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孩子抚养权是应该建立在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基础上的,如果拥有抚养权的父或母因生活或工作灯原因不能对孩子进行照顾和教育,给孩子的成长带来不利等因素,另一方提出变更孩子抚养是可以的。
虽然法律上允许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但是,需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可以变更:
1、原抚养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原抚养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该《意见》第三条还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节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夫妻在离婚后,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孩子抚养权的变更方式有以下两种:
1、双方协商变更孩子抚养权。
2、诉讼变更孩子抚养权。
1、协议要回孩子抚养权。
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
2、通过诉讼要回孩子抚养权。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民事起诉书(变更抚养权起诉书)
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婚生儿子张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2000元/月;
2、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XX年X月XX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结婚证书号码为:京朝X字第2X号,双方自20 年月起即常住在朝阳区朝阳路XX号楼XX室。由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被告于20XX年X月XX日起诉至贵院,贵院作出(20)朝民初字第2XX号民事判决,确定抚养权由被告行使,原告支付抚养费XX元/月。
在(20)朝民初字第27XX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自20XX年X月起被告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原告行使探视权,并改变通信方式,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协助原告行使探视权之义务,严重损害了原告和张小某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由被告继续抚养张小某将严重损害其身心健康,为了使自己的儿子有较好的生活环境和得到良好的教育,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某某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