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对家庭暴力进行了界定,实践中对家庭暴力进行界定时,要明白以下几点:
1、现实生活中,各种类型的家庭暴力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相互间存在难于割断的内存联系。首先,对身体的暴力中可包含对性的暴力,而对身体的暴力无疑会引发精神折磨和心灵屈辱,于是引发间接的精神暴力。其次,对性的暴力既是对被害者的身体暴力,也是精神暴力。再次,对被害者的精神暴力,毫无疑问地会损害被害者的心理健康、身体健康,从而导致间接的身体暴力。至于在精神暴力后强迫或鲁莽为之的性行为则无疑又属于直接或间接的性暴力。
2、发生在现实生活中的家庭暴力具有程度上的层次性:一是轻度的,即对受暴者偶尔进行一般殴打行为,虽然对身体不构成伤害,但却也是一种暴力行为,并造成受害者的心理伤害;二是中度的,即对受暴者经常的或较为严重的侵害,但未构成犯罪,使受害者身体和心理都受到一定的伤害;三是重度的,即经常的、或严重的侵害使受害者受到极大的伤害或致残,甚至危及生命或丧失生命,受害者的心理也受到极度的伤害,应构成犯罪。
关于家庭暴力的特征,可从两个角度进行概括:
1、从静态的构成要件上看,家庭暴力特征有五:
(1)主体双方的亲属身份性,即施暴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婆媳等,其中配偶之间的暴力占主流,且女性多为受害方。
(2)暴力场所的特定性,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中,以家庭内为行为场所。
(3)侵害的客体集中于身体、精神、性三个方面的人身权利,即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精神性人格权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4)主观上的故意性。即施暴人实施暴力行为,主观上存在明确的目的性和故意性;过失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
(5)在客观上,家庭暴力既可以是积极作为,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强奸等暴力行为,或者以暴力进行恐吓、威胁、逼迫,也可以是消极的行为,如使受害人挨冻受饿、不准出门、有病不治疗等。
2、从动态的运行表现上看,家庭暴力有六个特性:
(1)手段多样性;
(2)行为隐蔽性;
(3)时间的连续性和长期性;
(4)原因的复杂性;
(5)外界介入的困难性;
(6)受害程度的不可测定性。
新婚姻法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具体规定作为一项新内容、新制度,新婚姻法就有关家庭暴力问题在八个条文中作了直接或间接的反映:
1、总则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2、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3、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4、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5、第三十二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一方提出离婚,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6、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7、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8、第四十六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