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责险不计免赔条款是指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三责险条款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投保后,车主不仅可以享受到按保险条款,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那一部分赔偿;还可享受到由于车主在事故中负有责任,而应自行承担的那部分金额赔偿。
1、 保险人根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比例,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2、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合同约定区域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
3、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但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并非保险合同载明的指定驾驶人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4、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1、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对应的投保险种,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2、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险种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其实也就是“不计免赔险”,“不计免赔险”。
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2)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但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
(3)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
(4)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而增加的;
(5)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而增加的;
(6)因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而增加的;
(7)发生机动车盗抢保险规定的全车损失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而增加的;
(8)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9)不可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各家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中除盗抢险之外都可以附加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3、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尚有四不赔:加扣免赔率、附加险免赔率、找不到第三者事故、事故责任难确定。
保险费计算公式:不计免赔险保险费=(车辆损失险保险费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20%。
1、将车辆损失险保险费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代入公式计算。此处的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均为未计算无赔款优待之前的应收保险费。
2、如果投保的车辆上一年没出险,且上年度投保了本险种,并在保险终止之前续保的,实收保险费=应收保险费×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