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车辆交强险赔偿范围包括有责任赔偿的数额和无责任的赔偿数额两类。
(一)有责任赔偿的数额和范围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
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
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3、财产赔偿限额:2000元
(二)无责任的赔偿数额
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索赔时应提供的单证主要包括: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正本;
2、已缴纳保险费的凭证;
3、有关能证明保险标的或当事人身份的原始文本;
4、索赔清单;
5、出险检验证明;
因陆路交通事故而索赔的,应当由陆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材料,证明陆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及其损害后果。
如果涉及第三者伤亡的,还要提供医药费发票、伤残证明和补贴费用收据等。
如果涉及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本车所载货物损失的,则应当提供财产损失清单、发票及支出其他费用的发票或单据等。
因被保险人的人身伤残、死亡而索赔的,应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或伤残证明。若死亡的,还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销户证明。如果被保险人依保险合同要求保险人给付医疗、医药费用时,还须向保险人提供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医院的治疗诊断证明及医疗、医药费用原始凭证。
6、其他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应当提供的文件。
(一)明确所负责任
撞车以后,最好先明确在事故中负不负责任,再向保险公司报案。
(二)报案
在报案时,您要做的事有:
1、带上您的保险单、行驶证和驾驶证。
2、开上您的及对方的车到您的保险公司。
3、在保险公司理赔部填写《车辆出险登记表》。
(三)定损
定损时,要拿着《车辆出险登记表》去找理赔部定损人员,并把其中的一联交给他们,由他们确定修理项目和修理费用。定损后,会给您一张《定损单》定损目前是保险公司的特权,但您也要维护自己的利益。
一定要留意:
1、不要遗漏修理项目;
2、注意修理费不能定得太低,以防修车时不够用。如果在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修车,您就不必管修理费的高低反正修理厂保证把您的车修好,若修不好保险公司得负责。
(四)修车
修车时有两件事要做:
1、送车。送车时要拿上《定损单》,把它和车一起交给修理厂。修理厂将按照《定损单》上所定项目修车,并会给您一张《提车单》作为提车时的证明。
2、交费提车。车修好后,您可以凭《提车单》支付修理费后把自己的车提回。同时向修理厂索要下列手续单据:修车发票、托修单、施工单以及材料单。注意:这些手续都必须盖上修理厂的公章。
(五)开具事故证明
修完车后,您可以拿着对方车的修车发票和对方车主一起去交通队结案。结案后,您可得到一张《事故证明》,也可以拿回自己被扣的证件。注意:《事故证明》一定要盖上交通队的公章。
(六)递交单证
到现在为止,索赔所需的全部单证都齐了。
它们是:《出险通知书》;《定损单》;《修车发票》;《托修单》车主是单位的需盖公章;车主是个人的需签字。《施工单》;《材料单》;《事故证明》;《赔款结算单》车主是单位的需盖公章;车主是个人的需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