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车辆交强险赔偿项目包括有责任赔偿的数额和无责任的赔偿数额两类。
(一)有责任赔偿的数额和范围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
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
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3、财产赔偿限额:2000元
(二)无责任的赔偿数额
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一)报赔: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妥善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路面事故同时还要报请交通部门处理,非路面交通事故(如车辆因驾驶原因撞在树或墙上),应由安委会出具证明材料。
(二)核定:
1、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会派人到现场勘察或到交通部门了解出险情况,同时对车辆进行定损,估算合理费用,并通知车主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处理事故车辆。如车主要求自行修理,应办理自修手续,修理费如超出定损费用,将由车主自行支付超出部分的费用。
2、对第三者责任的索赔,还应由保险公司对赔偿金额依法确定,并依据投保金额予以赔付。对于保户与第三者私下谈定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可拒绝赔付。
(三)赔付规定:全部损失
1、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保险金额赔偿。
2、保险车辆发生全损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
(四)部分损失:
1、保险车辆局部受损失,其保险金额达到承保时的实际价值,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均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赔偿;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承保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2、保险车辆损失最高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3、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保险车辆在保险有效期时,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只要每次赔偿未达到保险金额,其保险责任依然有效。
4、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归被保险人,并在赔偿中扣除。
(五)赔付时间:
1、在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之内,保户应持保险单、事故处理证明、事故调解书、修理清单及其他有关证明到保险公司领取赔偿金。
2、如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正当的拒赔理由有:
1、没有及时向第三方索赔。应及时向第三方索赔,一旦放弃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也就放弃了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
2、车辆不合格。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只对合格车辆生效。所以,如果车辆存在没有年检、没有上牌照、没有驾驶执照、没有年审的情况,车辆将被视为不合格车辆。如果驾驶没有年检的车辆或驾驶执照没有年审而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
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原则、流程 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的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车辆的投保险种不同,主要的险种是交强险及有关的商业保险。
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基本原则有:
1、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法》第22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除及时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外还应及时通知所在的保险公司。通知保险公司不仅可以向其咨询如何处理保护现场,保险公司还会告诉你如果向对方索要事故证明等,以免事后索赔时麻烦被动。
2、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施救,避免损失扩大。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放任或故意扩大保险事故损失的,经证实保险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
3、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办理理赔相关事宜。如协助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查勘、照相、定损。
4、向保险公司索赔不要超过理赔周期。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 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个月内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或自保险公司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理赔款之日起1年内不领应得赔款,即视为自动放弃权益。车辆发生撞墙、台阶、水泥柱及树等不涉及向他人赔偿的事故时,可以不向交警部门报案,及时直接向保险公司报案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