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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继承纠纷

2013-11-11

婚姻继承纠纷,是因婚姻关系产生的继承方面的纠纷。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的权利。因此,在处理婚姻继承纠纷时,要把握好夫妻间继承权。处理婚姻继承纠纷要遵循法律规则,如夫妻间的继承权因结婚而发生,因离婚而消灭等。同时,对于处理婚姻继承纠纷中的一些注意事项要注意把握。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直接为当事人提供解决的方案。

婚姻继承纠纷处理

1、夫妻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丈夫有继承妻子遗产的权利,妻子也有继承丈夫遗产的权利。丈夫去世,任何人不得侵犯、剥夺或限制妻对夫遗产的继承权,不得干涉寡妇带走亡夫的遗产改嫁。配偶与子女、父母共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对死者遗产的继承,他们的应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分家析产与继承;

如果夫妻实行共同财产制,夫妻一方死亡后,首先应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分为二,其中一半是生存配偶一方应得的共同财产份额,另一半才是死者的遗产,再有死者的合法继承人继承。防止将夫妻共同财产作为遗产继承,侵犯生存一方的合法权益。

3、夫妻继承权的产生;

夫妻间的继承权因结婚而发生,因离婚而消灭。即使当配偶一方死亡时,双方正处于长期分居状态或者处于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生存配偶方仍对死者遗产享有继承权。

4、夫妻继承权的限制。

只有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才能以夫妻身份参与继承。这里所指的继承权是继承期待权,是指夫妻一方死亡时,另一方享有继承死者遗产的法定可能性。至于真正实现继承对方遗产的可能,还须具备三个条件:

(1)死者实际留有遗产;

(2)死者生前没有用遗嘱将全部遗产处分给自己配偶以外的其他继承人;

(3)生存配偶没有依法丧失继承权。

婚姻继承纠纷处理注意事项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法》作为专门调整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对配偶的实际运作给予了全面具体的反映;《妇女权益保障法》针对妇女继承权容易受到侵犯的现实,特别强调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由此可见,对夫妻间继承权的理解和适用,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婚姻关系的合法存在,亦即夫妻身份的现实存续,是夫妻间相互享有继承权的先决条件。只有在婚姻关系依法有效缔结之后,合法有效终止之前,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才享有继承权。

2、夫妻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除了《继承法》所规定的丧失继承权和限制遗产分割份额的情形之外,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干涉或妨碍生存配偶对继承权的享有和行使。

3、夫妻继承权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相混淆。我国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均为共同财产,因而当夫妻一方死亡,其现有财产状态多为夫妻生前共有,并非全部是个人遗产。为此,必须进行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和分割,保障生存一方的共有财产权,同时确定死者个人遗产的价值和范围,认定和保护生存配偶及其他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

4、夫妻继承权不受婚姻存续时间长短的影响,也不受生存一方是否再婚的妨碍。在实践中一定要注意防范和杜绝干涉寡妇带产再嫁或干涉上门女婿带产再婚等侵犯夫妻继承权的现象。

婚姻继承纠纷相关法律规定

1、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无书面特别约定财产归属的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一方死亡的,其婚内财产的一半归其配偶个人所有,其余财产才属于遗产。

2、根据《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分居不等同于离婚,在法律关系上仍是夫妻关系,故其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法定的继承权利。


词条标签

婚姻继承纠纷,婚姻继承,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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