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损险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驾驶保险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据消协的统计分析,在有关车险理赔的投诉当中,有相当多的案件是因为车主对车损险的理赔范围缺乏正确认识,又不相信保险公司的合理解释造成的。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一般有三种确定方式,不同的确定方式直接影响和决定了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保险公司计算赔偿的原则。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其中包括了车辆购置附加税费。
2、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因此接近淘汰或报废的车辆保险公司一般不承保车辆损失险。
3、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对于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车辆损失险最高赔偿限额为保险金额,也就是说,在保险期限内,车损险累积赔偿额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按照车损险相关条例规定,车辆损失险最高保险金额可以按照以下三种方式选择: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虽然车损险担负着日常用车过程中大部分的风险赔偿责任,但是车损险也不是无所不赔。车主在投保车损险时一定要对车损险的免责部分认真研究,对无法理解的一定要请保险公司的客服人员解释清楚,必要时可以补充书面说明,以免到时引发理赔纠纷。
首先是发生事故后的通知和现场查勘。发生保险事故后,被 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及时采取 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否则,造成损 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应及 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现场查勘。如果保险人 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 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 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其次是事故处理,认定责任。可以由事故当事人协商处理,然 后双方签订协议书,作为理赔依据。也可以由公安机关出具事故 认定书,调解协议。或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调解。
再次是定损。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 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如双方的协 议书、事故认定书、调解书、判决书、事故证明等。同时,被保险人 还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 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保险公司以此确定车辆的损失情 况。
最后是保险公司根据损失情况和保险赔偿限额,确定赔偿方 式和赔偿金额。总的原则是保险公司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 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车辆驾驶人在事故 中负70%的责任,则保险公司在此比例范围内确定赔偿额。赔偿 方式是修理优先于金钱赔偿,因保险事故发生部分损坏的保险车 辆,应当尽量修复。被保险人经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车辆的修 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可以自行选择修理厂修理,也可以选择保险 人推荐的修理厂修理。保险车辆修复后.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 的委托直接与修理厂结算修理费用,但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 的部分除外。如果车辆全部损坏,无法修复的,按照预先确定的赔 偿公式,确定赔偿额,最高不得超过赔偿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