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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律诉讼

2013-11-11

婚姻法律诉讼是因为婚姻关系而提起的诉讼,婚姻法律诉讼具有时间长、结果不确定等特点。婚姻法律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进行婚姻法律诉讼前,要提供相关证据,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同时,要注意婚姻法律诉讼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婚姻法律诉讼特点

婚姻法律诉讼的特点是:麻烦、时间长、结果不确定,需要耗费较多的精力和财力。以上特点会与对方的抵触、反抗、反对程度成正比,即对方的抵触、反抗、反对程度越高,难度越大。

在婚姻法律诉讼中,当事人经常有的一个错误认识是:只要我不同意离婚,法院就会判决不准离婚。实际上,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即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要求离婚的一方不与对方在一起生活,过一段时间后,再起诉离婚,法院必然判决离婚。

婚姻法律诉讼受理法院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婚姻法律诉讼证据

1、子女情况的证明,即:子女姓名、性别、出身年月、生活状况等,婚生、非婚生继子女或养子女的说明和有关证明;

2、财产、经济状诉的证明,即财产性质,来源、发票、清单及债权债务凭证,有储蓄的,应提供数额、帐号、户名、存入日期、种类、银行存折持有人等证明材料,或能起证明作用的其他有关材料。如财产转移,应作说明和提出证据,包括原、被告的经济状况及其证明;

3、婚姻关系的证明(结婚证、户籍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

4、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的事实或证据。如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供下落不明的时间、情况的证明;

5、住房的性质(公房、私房、联建公助房等)、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等情况;

6、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还应有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婚姻法律诉讼程序

诉讼离婚,即通常所说的法律途径离婚。比协议离婚较为复杂。具体程序和步骤如下:

1、委托律师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婚姻法律诉讼注意事项

1、现役军人的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一定时期内对男方要求离婚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3、在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的选择上,当事人应当首选协议离婚,不成,再选择诉讼离婚。可以说,诉讼离婚是离婚中最后的选择和无奈中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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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律诉讼 婚姻诉讼 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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