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离婚夫妻在离婚时,好聚好散,或者对簿公堂,以为那就是结束。可是,生活总是瞬息万变的,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又将两个陌路人纠缠在一起。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主要可分为两大类:一种是协议离婚的财产分割纠纷,另一种是诉讼离婚的财产分割纠纷。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即夫妻为躲避债务而假离婚,但没过多久因为感情不合真的离婚了。假离婚也会发生财产分割纠纷。
协议离婚,也叫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协议,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去民政部门申请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的离婚方式。由于登记离婚对财产的分割仅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记机关对其仅作形式审查,财产分割的内容未经国家公权力的认可,当事人事后有异议甚至反悔的,仍然享有诉权;另外,协议中未作处理的的财产,当事人当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有:
1、协议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
2、协议离婚后,一方对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返悔,要求变更或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
3、离婚协议中漏分夫妻共同财产;
4、登记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
以上都是有法律依据的,在发生以上情况时,可以收集证据,并去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相应的财产。法院会根据证据及审理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分割财产或分割部分财产。因此,协议离婚后,发生财产分割纠纷时,可以在收集证据的基础上,提起重新分割财产的诉讼。需要重点提醒的是,以上情况都需要证据的支持,因此证据的收集极为重要,特别是对方隐匿、转移财产的证据。此种证据,个人收集起来费时费力,甚至没有任何作用,因此,在收集此类证据时建议咨询专业人士。比如,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收集证据并提起诉讼,可以很好地维护字节合法权益。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未达成协议,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财产,决定子女抚养等问题。诉讼离婚后,当事人对法院生效后所涉及的财产已无诉权,当事人不得再次提起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已经处理的财产进行分割的诉讼,而只能通过申请再审的途径。对于离婚诉讼中忽略的财产,漏审、漏判的财产,则可以提起诉讼。因此,诉讼离婚后财产纠纷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有:
1、诉讼离婚时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
以上两种情况,最重要的也是证据的收集。
1、办理假离婚后,夫妻双方未同居的。
此种情况下,发生财产纠纷的处理方式就比较简单。首先,办理了离婚登记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已经生效,除非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的,离婚协议生效后财产是无法请求重新分割的。
2、办理假离婚后,夫妻双方依旧生活在一起,同居的。
办理假离婚后,同上面的情况一下,夫妻双方协商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已经生效,除非有欺诈、胁迫情形发生的,财产不能要求重新分割。但是,由于夫妻双方离婚后依旧共同生活在一起,形成同居关系,在财产分割发生纠纷的,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同居共同所得的财产分割时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也就是说条件一样的情况下,平均分割。共同所得的财产是指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的财产。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
第一, 如果同居双方能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则按双方的协议处理;
第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由法院依法分割;第三,双方的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但要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照顾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利益;第四,双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一般按双方的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第五,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重病未治愈的,法院可判决其多分财产或由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对于离婚后,协议的财产分割无权请求重新分割。
在生活中,假离婚的诱因大部分是债务、申请政策房等,对于躲避债务的,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夫妻双方之间的财产分割约定并不能对抗债权人索要债权,即貌似技高一筹的假离婚,对债权人并没有任何影响。而对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假离婚可能有点用处,但是风险却是巨大的。因此,假离婚的朋友们要慎重考虑,一旦发生财产纠纷的,可就没有机会要求财产重新分割了,人财两失可是很不爽的事情。
汪斌与韩美是大学同学,毕业之后经过了6年的爱情长跑,登记结婚。婚后,夫妻购置了三处房产、一辆汽车。其中三处房产权利人登记在汪斌名下,一辆汽车购买时登记在韩美名下。长年的恋爱并没有带来长久的婚姻,二人因夫妻感情不和,于结婚7年后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两个儿子归男方抚养。上述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离婚后,“穷妻”告“富夫”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
韩美认为,由于离婚协议仅对人身关系及子女抚养进行了约定,未涉及任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内容。由于韩美和汪斌名下的财产存在巨大悬殊,现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等财产。
法院认为,“共同财产分割已完毕”,既反映双方处理财产的合意,又表明该合意已实际履行,且没有发现此项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对当事人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韩美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
慎签离婚协议 明确财产分割
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双方或一方急于摆脱婚姻的束缚,为了早日拿到离婚证,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对离婚协议书的签署不是很慎重。有的没有将财产内容以及处理方式在离婚协议中详细列明,有的实际上双方尚未就财产进行具体协商,或者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但婚姻登记机关一般对离婚协议的内容有要求,要求对财产的处理进行约定。有的夫妻往往嫌麻烦,因此往往以一句“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应付了事。殊不知,这寥寥数语,却会在日后引发更多的烦恼和纠纷。
本案就是其中之一,正因为只有这么一句话,当事人双方对此产生了歧义。女方认为 “财产分割已完毕”只是应婚姻登记部门的要求而写,实际上并未分割。所以要慎签离婚协议,明确财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