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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财产分割

2013-11-11

诉讼离婚财产分割的程序与协议离婚财产分割的程序有很大不同,法院在诉讼离婚财产分割纠纷的处理中起着主导作用,其法律程序的运行也以法庭的审理和判决为主。

诉讼离婚财产分割的程序

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离婚财产分割主要有起诉、法庭审理和判决这三个程序。

(一)起诉。诉讼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另一方婚姻关系,并要求分割夫妻财产的请求。离婚财产分割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要求离婚分割财产的一方,必须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法庭审理。法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起诉,开始诉讼程序后,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法律规定离婚案件一般都要经过调解,法庭审理阶段主要就是调解和审理两个关键环节。

1、调解。法院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并和平分割财产的协议,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2、开庭审理。法院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

(三)判决阶段。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判决。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诉讼程序。

诉讼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条与该解释冲突,所以不再适用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 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期限应不仅限于8年。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1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 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2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2、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诉讼离婚财产分割案例

原告王某(男,现年40岁,工人)与被李某(女,现年38岁,无业)于1991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李某与前夫有一女,14岁,随双方共同生活。双方婚后感情尚好,后因李某无固定的工作,导致经济收入不稳定,双方均此发生,影响了夫妻感情。王某内向平时话很少。李一直怀疑王某话少是因为有“第三者”造成的。1995年后双方经济彼此独立,王某和李某的家人为扶养李某的孩子的问题产生争执,关系一直不好。缺乏必要的感情交流,1997年10月分居至今。婚前李某一直在前夫承租的公房中暂住,与前夫离婚时经法院达成“待李某再婚时搬出”的协议。婚前因王某分家析产,分得祖业产(私房)2间,并在1998年11月诉致法院要求离婚,经查,1998年1月王某曾起诉离婚,后撤诉。双方关系并未改善。李某娘家现未析产房6间,李某还有一哥、一弟。王某要求离婚后,王某搬回娘家居住或自行解决,理由是自己所有的私房不应再有李某居住。李某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的感情尚未破裂,离婚后自己无房居住。除非王某给自己一间房才同意离婚。

李某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与这两间房屋如何定性有关,既这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还是王某的个人财产。根据我国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合法取得的财产;第二,必须是未被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或者约定为婚后所得。第三,必须是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双方婚后所得财产。明显地,本案中的两间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因为不符合以上所说的第一个重要条件,也就是说两间房屋是王某婚前的个人财产,根本就不存在判断是否是夫妻共有财产问题。

除此之外,从另一角度也会得出同样的结果。1989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婚前的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它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李某和王某只结婚7年3个月,王某的婚前所拥有的两间房间就没有发生转化。这是法理和法律根据与“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的原则不符的规定,但连从这一角度都不能取得支持的话,更说明李某的请求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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