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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房产分割

2013-11-11

一般来说,夫妻双方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在财产分割上达不成一致的意见,尤其是对房屋的分割有争议,在房价持续攀升的城市里,房屋问题对于普通百姓来说是一个最大的问题,因此,在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就成为离婚时焦点问题。在实践中,离婚时房屋分割的情况相当复杂。

离婚诉讼房产如何分割

(一)婚前一方支付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的;

此情形下,无论婚前还是婚后取得房产证,该房产都归属于付款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的对该房产及其增值进行分割。

(二)婚前个人支付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

此时宜认定为个人财产,因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该房产既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新增的财产,也不是双方生产、经营所得,性质上仍属于个人财产。

(三)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前取得房屋产权证,产权证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还贷;

该房产应认定为首付款支付方个人财产。但是对于婚姻存续期间房产的增值部分的归属存在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争议。笔者认为,对于增值部分房屋产权人应该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补偿可以依据《婚姻法解释(三)》规定的补偿原则。

(四)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取得产权证,并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房产归属;

《婚姻法解释(三)》既没有认定该房产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也未规定为双方共同财产,而是规定双方协议优先,否则法院可以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在这里,规定上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应该,说明法院对此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认定房产的归属。

对于婚前按揭,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的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的分割《婚姻法解释(三)》也给予了明确规定,是由取得房产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条仅仅规定了补偿坚持的原则标准:根据财产状况及照顾子女、女方权益,没有明确补偿的具体标准,给了法院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五)婚前共同出资购房或者按揭买房,婚前或者婚后取得房产证,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

此时,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六)婚前办理按揭,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诉讼时还未取得房产证;

此种情况因房屋产权尚未确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法院将拒绝对房屋的产权归属做出裁判。

(七)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

除非有特别说明赠予子女夫妻双方,否则视为出资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予,为其个人财产。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房产,是父母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离婚诉讼房产分割案例

2006年12月份,李某(男)与张某(女)经人介绍后相识。2007年7月份,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未生育子女。

2011年7月,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东港区人民法院,要求与女方离婚,依法分割财产。

东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在婚前于新市区购买了楼房一套,总房款24余万元,其中李某婚前支付首付款13万元,其余办理了按揭贷款。

该房产在婚后办理了房产所有权证书,登记在李某名下。两人结婚时该房价值498492元,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偿还房屋按揭贷款为64386元,离婚时该房价值996984元。

在诉讼过程中,男女双方为如何分割该房产发生争议,男方认为该房是男方婚前取得的房产证,应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女方无权分割。

女方则认为,女方参与了共同还贷,对该房屋的增值部分应有权分割。

东港区人民法院法官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该房产应归李某所有,但李某应就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对张某进行补偿。

同时判决由李某补偿张某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计32193元和相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计62712元,共计94905元。

一审判决后,女方认为补偿款太少,于是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今年3月13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经审理后,依法维持了原判。

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对婚前一方签订房产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且有银行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房产归属问题,首先,遵循协议自由原则。其次,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此时对于房贷,尚未归还的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的的款项及增值部分,根据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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