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纠纷案,指的是因婚姻产生的纠纷。此类案件有其独有的特点,比如审判人员对探望权行使的方式和时间感到难以把握等。婚姻纠纷案常见问题解答,能否使当事人的常见问题得到快速的解答,从而处理一些简单的婚姻纠纷案件。处理婚姻纠纷案有很多注意事项,比如:离婚诉讼必须进行调解。最后,要注意婚姻纠纷案的风险防范。
1、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中诉请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普遍不愿意补办结婚登记;
2、审判人员对探望权行使的方式和时间感到难以把握;
3、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带小孩远离对方,致使对方难以行使探望权,探望权得不到实现的一方又以此为借口,拒付小孩抚养费,从而又引发了抚养费纠纷;
4、离婚案件中有些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难以界定;
5、无效婚姻损害了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6、新婚姻法有些规定比较原则,可执行性差。
1、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如何离婚?
答:在此情况下,要求离婚的一方,可以通过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诉讼离婚。
2、想离婚的一方,不能提供结婚证,如何办理离婚?
答:一方想离婚,但不能提供结婚证的情况,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结婚证丢失,结婚证被对方隐匿,结婚证在双方纠纷中被一方销毁。因为离婚诉讼立案时,法院要求必须提供结婚证或者婚姻关系证明。所以,在此情况下,一方要求离婚的,必须去原结婚登记机构,开具婚姻关系证明。
3、如何开具婚姻关系证明?
答:当事人提供居委会或单位证明,证明当事人结婚证丢失,然后由当事人持本人及配偶的户口本,去原婚姻登记机关,开具婚姻关系证明。依据法理,还可由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持调查函,直接去原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4、原告与被告不在一个地区(甚至不在一个省市),如何办理离婚诉讼?
答:这是涉及离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一般由被告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此处的被告所在地,可以是被告户籍所在地,也可以是被告经常居住地。
5、对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如何离婚?
答:在此情况下,作为相对人,可以选择: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婚姻关系终结,继承开始。单方提出离婚诉讼,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
6、对方有精神病,另一方如何诉讼离婚?
答:此情况下,不影响诉讼立案,有精神病一方,由其法定监护人作为代理人代为应诉。
7、当事人能不能全权委托律师办理离婚诉讼,自己不出庭?
答:一般不能。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案件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出庭,对离婚与否作出表态。除非下列情况当事人一方可以不出庭:有精神病,并有书面司法鉴定结论;患有严重疾病住院或卧床不起并有医疗证明,不能亲自出庭,只能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的。
8、一方要求离婚,对方离家出走的,如何处理?
答:如此情况下,如果法院已经受理诉讼,另一方拒接开庭传票或采用离家出走的方式,下落不明的,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
1、离婚诉讼必须进行调解;
在有些普通诉讼中,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但在离婚诉讼中,调解是必经程序。《民诉法意见》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亦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结合审判实践经验,为确保调解工作取得实效,法官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邀请有关单位、基层组织、当事人的亲友等协助调解。
2、当事人对是否公开审理可以进行选择;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如涉及个人隐私,则皮不公开审理。
3、当事人本人出庭或提交书面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民诉法意见》第九十三条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4、代理权限受限制;
在婚姻诉讼中,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受到限制。诉讼代理人只能接受一般诉讼代理,不能接受特别授权代理,即代理人不能就是否离婚或不离婚等身份权进行代理处分,婚姻当事人也不能对此进行授权,否则,其授权或代理无效。但对婚姻诉讼中涉及的财产问题,仍可以进行特别授权。
5、诉讼因一方当事人死亡而终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在婚姻诉讼中,因为属于身份关系方面的诉讼,一般没有继承人承受诉讼,一方死亡,则诉讼程序终结。
6、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适用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1、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当事人离婚诉讼时,首先、应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其次、应审查符合共同生活及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时间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使未补办结婚登记,也应该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公布实施以后,即使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仍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作为主张离婚的原告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应当在当事人的协助下,积极收集相关证据。但应注意,一是、在调取有关证明对方具有婚外情的证据时,避免相关的音像资料侵犯第三人的隐私权,并应当书面申请不公开展示涉及第三方的相关证据;二是、委托的当事人一方坚决要求抚养子女时,应当收集有关对方没有经济能力,或对方有不良习惯严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或自己当事人已做绝育手术、再婚有困难等方面的证据。
3、离婚诉讼代理过程中,应当认真研究并提出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具体理由,并且相关的理由必须是十分恰当、贴切、合理的,且明确、简练、诚恳、真实地陈述事实。
4、无论是原告或被告的代理人,均应当在当事人之间努力促成和好的调解,绝不应当在当事人面前夸大矛盾。
5、离婚及抚养权等案件对于委托人是一生中的大事。因此,在承接案件业务时,应当从开始接待谈话、委托代理合同的商谈和签署、诉状的确认、财产的分割意见或方案的形成和提出、反诉或上诉的提出等环境中,均严格履行记录手续与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程序,案件结束后,完整归档保存。
6、要特别注意,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保证使用法律法规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