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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政策

2013-11-14

廉租房政策是一种针对既无力购买商品房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而设计的一种社会保障性的住房政策。廉租房是在新出台的国家房改政策中首次提出的一种概念。中国的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的最低收入者。

廉租房政策的现状

随着廉租房政策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人们的了解逐渐深入,在认识到廉租房政策在帮助低收入家庭解决基北京住房问题上取得了一些成效,截至2006年年底,全国657个城市中,已有512个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占总数的77.9%;全国累计有54.7万户低收入家庭通过廉租房政策改善了住房条件,其中,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16.7万户,实物配租的家庭7.7万户,租金核减的家庭27.9万户,其他方式改善居住条件的家庭2.4万户。同样,以2006年年底为限,全国累计用于廉租房建设的资金为70.8亿元,仅当年一年就达到23.4亿元,占1999年以来累计筹集资金的1/3。全国人均住房面积从1993年的17.8平方米增加到的28平方米。

北京廉租房政策

根据《北京市廉租房政策及管理规定》的规定,廉租房的申请人需符合以下条件:申请人必须具有北京市城镇户籍,在北京市生活;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我市每年规定的标准;北京城六区居民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收入准入标准从原规定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 于697元(不含697元)调整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960元(含960元);各远郊区县政府调整后的廉租住 房家庭收入准入标准原则上不低于2010年北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即家庭人均月收入731元。

北京市城八区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每月40元,城八区廉租家庭月租房 补贴最低限额调整为550元,月租房补贴最高限额为1500元,为使廉租家庭能够租到相应的住房,城八区可根据北京区市场租金水平提高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标准,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支付。

城近郊八区廉租家庭租房补贴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低保家庭月租房补贴数额=每平方米月补贴额×(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配租家庭人口

其他低收入家庭月租房补贴数额=每平方米月补贴额×(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配租家庭人口-(家庭人均月收入-北京市城市低保标准)×配租家庭人口。

上海廉租房政策

《上海市政府关于调整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的通知》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上海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申请家庭成员在上海市实际居住,具有上海市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具有申请所在地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申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 (含7平方米);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9200元(含19200元)、人均财产低于50000元(含5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1120元(含21120元)、人均财产低于55000元(含55000元);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出售或赠与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通知》规定,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请廉租住房。

对于配租标准,《通知》规定廉租住房配租面积为申请家庭(含单身人士)已有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差额面积。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计算。申请家庭(含单身人士)配租面积不足10平方米居住面积的,按10平方米居住面积计算。租金配租家庭每月每平方米配租面积的基上海租金补贴标准,黄浦、静安、徐汇、长宁、普陀、闸北、虹口、杨浦、浦东新区9个区为62元;闵行、宝山、嘉定3个区为50元;金山、松江、青浦、奉贤、崇明5个区(县)为32元。其中: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4400元(含14400元),或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5840元 (含15840元)的,按基上海租金补贴标准实施补贴;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14400元(不含14400元)至19200元(含19200元)间,或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15840元(不含15840元)至21120元(含21120元)间的,按基上海租金补贴标准的70%实施补贴。

广州廉租房政策

广州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收入线标准由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7680元以下提高到9600元以下,相关通知已下发,将有1.2万户低收入困难家庭新受惠。也就是说,原来人均月收入640元以下的住房困难户才能申请廉租房保障,现在人均月收入800元以下的住房困难户也可以申请廉租房保障了。

只有以下两种情形,廉租户家庭才能申请入住廉租房:一是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二是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等家庭。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应按程序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已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处于轮候期间家庭,如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需按程序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经“两级审核、两级公示”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办将按规定向其提供廉租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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