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其他活动。已购五年的经济适用房除购房按揭外,不得进行任何抵押;但是已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可以上市交易,也可以抵押贷款。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购房后,持《准购证》及相关手续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在审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应当在审验税务机关开具的清税证明或者减、免税证明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并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其他活动。除购房按揭外,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行任何抵押。
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配售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原购房人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由市价格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但是对于已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可以上市交易,也允许抵押贷款。
1、贷款人须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自申请之日向前推,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建房、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及有关材料;
4、具有一定比例的自筹资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房价的20%(购买二手房或建房、大修住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房价的30%)。
5、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由所在单位出具月收入证明);
6、同意用所购住房或具有完全产权的自有住房或第三人住房做抵押,或用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银行定期存单进行质押,或由贷款银行认可的法人、组织或第三人提供保证。
(一)申请
1、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同时,准备相关材料,确定贷款金额;
2、建造、大修自住房的,凭土地、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贷款申请;
3、购买具有完全产权的私有住房(即二手房)的,到担保有限公司办理申请。
(二)审核
售房单位或担保公司将借款人资料连同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等材料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三)签订贷款合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通知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合同公证、抵押物保险等相关手续。
(四)担保
1、购买与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的开发商所建的经济适用房的,在房屋未正式办理抵押手续前由开发商为借款人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2、购买有产权证、土地证的二手住房的,直接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抵押科办理抵押登记,带相关手续到产权登记发证中心办理房屋他项权证;
3、购买有产权证、无土地证的二手住房的,需由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五)银行放款
借款人以上所有手续办理完毕后,由中心向委托银行发出《准予放款决定书》,通知银行放款。
(六)还款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中月还款额的约定,按月向银行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