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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买卖

2013-11-15

公房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建成或者购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的房屋,分配给所属职工承租居住;或者属于房地产管理机关管理的国家所有房屋,分配给城镇居民承租居住。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

公房可以买卖吗

(一)公房买卖的前提条件和法律政策约束

城市公有房屋买卖的条件如下:

1、公有房屋的买卖,买卖双方必须持有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 规定的证明文件,也即公房买卖首先必须获得国家的批准。

2、公有房屋买卖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

3、公有房屋必须经过交易审核后,方可办理所有权登记。

(二)卖涉及公房初次买卖和公房的买卖后产权归属问题

作为公有住房实现商品化的必然要求,公房出售使很多个人拥有了自己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但是由于公房买卖是具有政策性的行为,出售公有房屋,并不是把公有房屋售出了事,也不意味着国家在公有住房出售后对居民的住房问题不再进行经营管理。政府在出售公有住房时,既要尊重价值规律,又要考虑居民的负担能力,制定合理的价格,实现公有住房商品化和私有化的平稳过渡,这就形成了我国目前购买公有住房的部分产权现象。

根据相关规定,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的标准面积以内的,实行标准价。购房后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和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收益权;可以继承;可以在购房5年以后进行市场出售或出租,但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和租用权。售房收入扣除有关的税费后所得收益,按政府、单位、个人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在自用和自住时受到法律的保护;将优惠购买的住房投放市场时,则受到法律的约束,不得高价出售或出租。

由此可见,公房买卖是不同于一般私房买卖的,即使办理了产权证,其产权也受到法律的限制和产权单位的制约。

(三)公房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和合同履行问题

那么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精神和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公房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应该是符合公房买卖的前提条件,符合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

一般而言,房屋是一个普通中国家庭最重要的财产。如果这份财产缺乏法律保障,无论是谁,心中恐怕都会不安的。所以建议想要购买公房的朋友,在购买之前一定要咨询清楚当地政策规定,必要时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分析房子的性质,是否符合买卖条件,这样可以防患于未然。

公房买卖的手续是什么

办理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手续有以下几个步骤,如下:

(一)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等到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领申请表和上市出售征询意见表;

(二)交易部门在1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三)买卖双方达成合同的,持合同及相关证件及材料到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交易管理部门自收齐买卖双方有关材料之日起,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计收有关税费收益等,完成立契过户手续;

(四)买方持买卖合同、立契过户的相关材料、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到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按房屋买卖成交价的3%缴纳土地出让金;

(五)买方持立契过户、土地出让金缴纳的证明等文件及规定的其他证明,到房屋所在地区县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权属登记部门收齐上述证件之日起60日内完成登记、发证手续。

公房买卖要注意什么

公房买卖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购房过程中购房人去世的如何办理产权手续

购房人在办理购房手续过程中死亡的,凡已按规定交纳了首付款,且继承人愿意继续支付的,可由其继承人按照原协议继续支付房价款,房屋产权可按继承的有关规定变更为继承人所有。原购房人产权证尚未办理的,所购住房产权可直接登记在继承人名下。

(二)承租人的继承人是否有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的权利

公产房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之间存在某种脱节的联系,是一种不完整的不动产所有权,比如说,公产房的承租人可以通过租赁房屋获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继承人当然也基于某种优先权继续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按照中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一般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公产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并不在遗产范围,依法不能继承。根据建设部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来说是可以变更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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