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产房的产权一开始是不能归个人的,但是公产房出卖给个人之后,个人就能购得公产的产权,在获得产权之后,所有人可以申请进行产权登记,那么如何购买产权,产权登记需要哪些材料呢?提供以下信息,仅供参考。
公产房买产权的程序为:
1、申请登记
(1)承租人购房时需持《公有房屋租赁合同》、户口本、本人身份证到售房单位办理购房登记;与承租人同户籍同居一处的家庭成员或非同居一处的法定直系亲属购房时,除提供上述证件外,还需持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的《协议书》办理购房登记。
(2)售房单位核对无误后,发给购房人《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和《购房人工龄调查表》,购房人按规定填好后交售房单位。
2、定价审批
(1)售房单位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产权管理部门核定所售每幢房屋总建筑面积,办理评估手续。
(2)对所售房屋评估定价,填制《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审批表》。
3、签约交款
(1)售房单位通知购房人带本人图章、身份证到售房单位签订《公有住房屋租赁合同》。
(2)签订协议后,售房单位给购房人开具《购买公有住房缴款书》,并由购房人按售房单位指定地点规定期限缴纳购房款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售房单位赁购房人的《购房缴款赁证》给购房人开具《个人购买公有住房证明》。
4、产权转移
(1)售房单位持《房屋所权证》、《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一式两份)、《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审批表》、《市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和所售房屋平面图、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许可证、售出房屋明细表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2)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产权管理部门开具领证通知书,委托售房单位通知购房人到指定地点,赁《个人购买公有住房证明》、购房人身份证、图章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公产房产权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及法人代码证;
2、法定代表人的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身份证明;
4、申请人身份证或身份证明;
5、原有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6、出售公有房屋的申请报告及批复;
7、房地产买卖合同;
8、 契税证明;
9、增值税完(免)税证明;
10、原业主户口迁出证明;(可选)
11、 房屋平面图、宗地图(栋基底图);
12、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
案情简介:原告一商某贞系原告二沈某兴与被告一沈某美之母(因原告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一兼原告二沈某兴的法定代理人),两原告原居住于本市广西北路146号,后因该房动迁,两原告作为受配人于1994年5月取得本市浦东新区XX路1 0 1弄3 1号403室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后将户籍迁入该房。然而被告一沈某美在两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和被告二上海振南物业公司(以下简称振南公司)、被告三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房公司)签订了系争房屋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将系争房屋出售给被告一沈某美,并办理了沈某美为系争房屋权利人的房地产权证书,二原告在得知被告的侵权行为后,多次进行交涉无果后即委托本律师团队成员(陈如波律师、陈如浪律师)代理二原告诉至浦东新区法院,主张该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违反了法律及上海市有关公有住房出售政策的规定,严重侵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确认三被告就系争房屋签订的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恢复该房屋为公房性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审理结果: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沈某美与被告上海振南物业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00年3月1 9日就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101弄31号403室房屋订立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
二、被告上海振南物业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1 O 1弄3 1号403室房屋恢复使用权的相关手续,并负责从专户退款。
律师说法:
一、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原告二沈某兴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一只能处分自己权益,在其非为被监护人利益时不得处分被监护人原告二合法权益,故其在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上自行盖章之行为(如有)亦应属无效;
二、本市XX北路房屋动迁时只认定两原告为被拆迁人,故沈某美在系争房屋内不具有同住人资格,其无权购买系争房屋产权;
三、沈某美与黄X系夫妻,两人作为一户家庭购买两处公房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