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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公房

2013-11-15

符合公房承租人条件的当事人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租赁公房,经过批准之后,就能获得租赁权益。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承租人还可以申请减免租金,这对承租人来讲是不小的优惠。

公房出租的租金是多少

公房承租人交付的标准租金由政府规定,远远低于市场租金,也达不到成本租金,包含了由政府或产权单位代为负担的意味。

关于公租房出租租金没有全国性的同意规定,但是有些政府在这一方面是有所涉及的,具体参照各地方的政策。

何时可以申请减免公房租金

存在以下情况可以申请减免公房租金:

(一)公有住房月标准租金支出超过上一年家庭月平均收入9%的部分,可申请减免。住房建筑面积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超标增收租金不予减免。

(二)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或已故离休干部配偶的住房(按离休干部或已故离休干部配偶本人户口所在地),提租后新增租金全部减免。

(三)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特等、一等伤残军人或特等、一等伤残军人配偶的住房,在上一年实付租金的基础上,增租部分全部减免。

(四)民政部门确认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在上一年实付租金基础上,增租部分全部减免。

何时可以申请变更公房承租人

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承租人全家户口迁离本市、全家出国(境)定居,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出,出租人应当同意。承租人全家出国(境)定居的,应当同时按规定调整租金标准。

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公房如何转租

(一)申请:向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提出经同户居住成年使用人共同签字同意的转让转租书面申请,如实申报转让转租价格,经初审同意后领取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转租申请审批表》。

(二)签订协议:转让转租双方当事人签订转让转租协议。如公有住房使用权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由市直管公房公司收购的,市直管公房公司将与转让人签订转让协议。

(三)受理: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当事人向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提交《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转租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转让方提供的资料:

(1)同户居住成年使用人共同签字同意转让转租的具结书(需经过公证);

(2)租赁证原件、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转让转租协议书原件(自签订之日起十天内有效);

(4)受理当月租金发票;

(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经过公证)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受让方需提供的资料:

(1)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受让人提供有无享受实物分房面积和是否达到住房标准的具结书;

收件后由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出具《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受理单》。

(四)缴费领证。

公房租赁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胡某家住兴和街的一处公房,产权人是某物业公司。房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为57平方米,每月租金为81。64元。自2000年7月起,近3年的时间,她没交租金。物业公司到法院起诉胡某,要求支付租金2775。76元,同时交832。73元的滞纳金。胡某说,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小区的乱建,影响居民生活,物业公司不管。而且,物业对房屋面积计算有误。她住在三楼,房证的建筑面积为57平方米,而结构相同的楼上邻居的住房建筑面积却为54。14平方米。

审理结果:法院为胡某减少了不合理的面积,并让其补交了所欠的合理费用。由于物业没有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因而驳回了其要求给付滞纳金的要求。

律师说法:责任和义务

有的公房代管单位只管收取租金,不尽修缮义务,造成与居住者之间的冲突,有的住户以房屋管理单位没有尽到维修义务为由,拒交房租。根据《大连市公用房屋管理规定》第34条规定:“及时修缮公有房屋及附属设施,保证完好和正常使用,是产权人的责任。产权人和使用人分离的,应在合同中明确公有房屋修缮责任。”《合同法》第220条也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师提醒:欠缴租金是许多公房的物业管理企业遇到的难心事。但是,在指责住户时,应当反省一下,自己是否及时履行了维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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