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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

2013-11-19

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新修订的刑法于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危险驾驶”入罪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明显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201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的醉驾案件进行调研,并酝酿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醉驾入刑的背景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2011年5月1日零时起,将醉酒驾车、飙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行为定为犯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据资料显示,在中国,每年有近10万人被车祸夺去生命,而其中60%的车祸都是由于醉酒驾驶引起的。特别是近年来,全国范围内酒后驾车事故数及死伤人数上升较快。此外据统计,有46.1%的驾车人有酒后驾驶的经历。

应该说,这次修改《交通安全法》是对于醉驾者的行政处罚。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做出的处罚规定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前后比较,本次修改将加大对醉驾的处罚力度,大大提高犯罪成本,对于酒后驾车行为罚金方面,处罚金额从原来的200元起罚变为1000元起罚。

醉驾入刑的影响

1、公务员醉驾可开除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行政法学家马怀德认为,公务员醉驾如被查处入刑,就面临被开除的处分。《公务员法》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

2、企业员工可被解除合同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劳动法研究所副所长、著名劳动法专家韩智力认为,从法律上讲,如果劳动者因为醉驾被判刑的,用人单位可将此作为将其解雇的理由。同时,这一犯罪记录因为要入个人档案,对醉驾者以后的生活和就业都会产生间接影响,比如再就业被淘汰和将来的贷款受阻等,都会多少有影响。而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继续履行,还要取决于用人单位。

3、律师或被吊销执业证书

昨天,北京市律协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辩委员会委员张燕生表示,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其律师执业证书将被吊销。醉驾应属故意犯罪,即驾驶人明知自己喝了酒不能驾车,还驾驶车辆。张燕生认为,如果律师醉驾真的被定罪,恐怕要被吊销执业证书。

醉驾入刑的正式实施

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正式实施,醉酒驾驶将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五一”期间,发现醉酒驾驶者,将对其进行刑事拘役,醉驾者一旦被查实,将面临最高半年拘役的处罚。

醉驾将以危险驾驶罪量刑。

醉酒驾驶、飙车等行为将以危险驾驶罪入刑。针对《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实施,最高检、最高法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以下简称《规定》)提及上述内容。

《规定》补充、修改了10项罪名,其中醉酒驾驶、飙车以“危险驾驶罪”入刑。对于醉驾行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醉驾入刑的标准

醉驾入刑是刑法修正案(八)的一大亮点。近日,各地公安机关已陆续查获了一批涉嫌醉酒驾驶的犯罪嫌疑人,部分已起诉到人民法院。然而。几天前最高法关于“醉驾危害轻微慎重追究刑责”的说法引起社会极大反响,醉驾构成的危险驾驶罪能否得到追究一下子变得不确定起来。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要追究刑事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本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醉驾是否追究刑责,还要看社会危害性,由此带来了社会危害性程度如何判定的问题。危险驾驶罪是就行为定罪,而非就结果定罪。在不要求结果的情况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如何认定,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第133条之一这样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从文意理解法意可见,危险驾驶罪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一种是醉酒驾驶机动车。其中,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构成该罪要求的“情节恶劣”,而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该罪则没有对情节的要求,只要构成醉酒驾车就构成此罪。

达到恶劣程度的情节,可以指不同形式、不同程度,判定时自由裁量的范围和幅度将会很大。而醉酒,尽管也会有情节的千差万别,但是应该有可依据的客观判定标准:呼气中或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一旦达到规定的标准,即可判定醉酒驾驶。从立法目的来看,惩治此类行为是从醉酒驾车开始,因为醉酒驾车这种行为本身具有社会危害性:潜在的、极有可能发生的相当大的危险性和危害性。假如在已可以判定醉酒的前提下又附加以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来决定是否追究刑责,就将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置于十分尴尬的境地。而且社会危害性的评判需要进一步的标准,这个标准应当由谁、什么时候、依据什么来制定呢?

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驾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也不是仅凭单一的法律手段能够解决的,其认定和处罚,需要借助各种手段和具体的标准,比如医学、心理学、社会学、统计学和法学等。醉驾的判定要有标准,醉驾的处罚要有证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就成为了基础性的因素。“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已于今年1月修订,7月实施。该标准最早是在2004年5月首次发布并实施的,在实施6年多后,国标重新做了修订。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标的修订与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几乎同步,可以推定它们之间的呼应、支撑与配套关系。该标准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提供了判定酒驾以及醉驾的权威性标准。按照这一标准,认定酒后驾驶、醉酒驾驶,并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识状态,而是根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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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 违章驾驶 交通事故 交通法规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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