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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驾驶证换证

2013-11-22

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经于2012年8月21日由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驾驶证换证主要参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

驾驶证换证的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47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证换证的时间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48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驾驶证换证所需要的材料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48条规定,驾驶人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驾驶证换证的地点

驾驶证换证的地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1、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2、 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3、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规定的证明、凭证。


词条标签

驾照 交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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