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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争议

2013-10-17

商标争议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核准注册商标)在与在先注册商标(以下简称在先商标)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存在相同或近似情况时,在先商标权利人对核准注册商标提出的争议,商标争议其目的在于公平、公正进行商标确权。商标争议是商标专用权或使用权的归属之争,是在先商标注册人对在后注册商标提出不同的意见并要求撤销该注册商标行为,或者是某驰名商标的权利人对某注册商标提出不同的意见并要求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行为。

商标争议申请

申请人主体资格:

(1)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提出的争议裁定申请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

(2)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提出的争议裁定申请的主体应为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

(3)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出的争议裁定申请的主体应为注册商标所有人,且其商标申请注册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

申请商标争议必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而且商标核准注册的日期先于被争议人商标核准注册的日期。

2、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必须是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

3、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准的图形、文字或其组合必须是相同或者是近似的。

申请时限: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提出争议裁定申请的,应是对1988年1月13日以后,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申请。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提出争议裁定申请的,应自争议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争议裁定申请,但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争议申请所需材料

争议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1、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首页);

2、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正文样式);

3、当事人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

4、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5、交纳评审费1500元,代理费3000元(不同的代理机构费用不尽一样);

6、证据材料:

(1)商标使用的时间;

(2)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

(3)使用商标的经营业绩情况;

(4)商标的推广及广告费用;

(5)其他。

商标争议裁定

商标争议对象,必须是注册不满五年的商标(恶意注册除外)。但是,对于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过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争议裁定。如果有新的事实和理由,还可以申请争议裁定。商标争议评审程序如下:

首先,申请人须依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提出争议理由。

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副本交被争议人,并限期答辩。答辩以书面形式进行。必要时,可以要求争议当事人双方公开答辩。

商标评审委员会充分听取当事人双方的理由和事实,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定。争议理由成立,撤销被争议的商标;争议理由不能成立,维持被争议的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争议双方和商标局。撤销商标的,被争议人限期交回《商标注册证》,由商标局办理手续,并予公告。

标争议裁定申请书

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

(首页)

争议商标:

类别:

注册号:

★引证商标:

★类别:

★注册号:

申请人名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含地区号):

商标代理组织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含地区号):

被申请人名称:

地址:

同时/曾在哪些类别对

相同商标提出评审申请:

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是 □ ;否 □

申请人章戳(签字) 商标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填写此申请书(首页)时请认真阅读背面的填写须知,并应按照须知要求提供相应文件材料。

填 写 须 知

1. 此申请书(首页)适用于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提出的对已注册商标的所有争议裁定申请。

2.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出的商标争议裁定申请须填写“★”栏目。

3. 具体评审请求、理由、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据应按《商标评审规则》和所附《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正文样式)要求另附材料,连同此申请书(首页)一并提交。对部分商品或服务申请争议裁定的,须在所附材料中具体列明。此申请书(首页)及有关材料需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4. 争议或引证商标为国际注册的,应在注册号前加“G”。

5. 申请人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须填写准确的名称和有效的联系地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其名称后填写其身份证件号码。

6. 引证商标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或多类别的,应选择其中一个填写,其他引证商标应在所附材料中写明。

7. 共同申请人或共有商标的当事人参与商标争议活动的,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共有商标的当事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其在商标注册簿中载明的顺序第一人为代表人。在此申请书(首页)申请人及其联系人或被申请人栏目中只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地址及其联系人、联系电话,其他共同申请人或共有商标的当事人应在具体材料中写明。代表人发生变更时须有被代表的当事人书面授权。

8. 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授权其在中国的代表人办理商标评审事宜的,其代表人视为申请人的联系人,并在申请人的联系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栏目中填写填写相应的内容。

9. 申请人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请在相应的方框内划“√”。

10. 未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的,不需填写商标代理栏目。

11. 收费标准:商标评审费1500元。邮寄办理的请通过银行汇款(不收邮局汇款),并将汇款单复印件附在此申请书后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


词条标签

商标争议 商标争议裁定 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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