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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强制拆迁

2013-11-29

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必然会牵涉到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拆迁问题,当前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还是一片空白。此种情况下,一方面中央文件要求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拆迁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执行,另一方面一些地区也制定了本地方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法律文件。用来保护农村房屋不被强制拆迁,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不受侵害。

农村房屋能强制拆迁吗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45条和第46条规定,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先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履行征地审批手续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据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没有取得有关机关批准的征地手续之前,不得强制征地、征房否则将是违法。除此之外,拆迁部门还需得到拆迁房屋所有人的同意,否则拆迁农村房屋是违法的行为。

农村房屋被强制拆迁怎么办

无论是行政强制拆迁还是司法强制拆迁,都必须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的程序进行,拆迁人自身无权进行强制拆迁。如果房屋是在没有法律手续的情况下被强行拆除,那么这种拆除行为属于违法,被拆迁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赔偿要求。

强拆有两种,一是司法强拆,即由法院来拆,这种强拆形式政府的风险最小,但法院一般不愿介入。司法强拆的时限有规定,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8条之规定。

第二种情形是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即政府强拆,在强拆前还要开一次强拆听证会,再出具政府令进行强拆,拆迁过程中,要对现场进行证据保全。该政府的强拆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提取行政诉讼,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农村房屋强制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友

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建设委员会。

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2001年11月,国务院批准北京市五环路立项建设。经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规划,五环路工程4期丰台段一部分经过花乡洋坊村。原告承包的2.734亩土地在该规划范围内;因原告对青苗和地上补偿的标准持异议,而未能自行腾出承包地,亦没有领取青苗和地上物补偿费。2003年4月16日,丰台区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丰台征地拆迁办)与北京市丰台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丰台国土房管局)联合向原告发出通知,要求原告配合作价补偿工作,在2日内腾出承包地,逾期将强制进地。原告没有在限定的时间内腾出承包的土地,丰台征地拆迁办和丰台国土房管局于2003年4月19日组织实施对原告承包地上的青苗和地上物铲除,收回土地。原告对此不服,与2005年4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被告已取得五环路4期涉案争议路段的征地审批手续。

另查明,丰台国土房管局已被撤销,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承担。丰台征地拆迁办是丰台区建设委员会的内部机构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丰台区建设委员会承担。

法院的认定与判决

法院认为,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当先将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履行征地审批手续后实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被告在强制征地时,虽然取得了国务院对北京市五环路的立项审批和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书,但尚未取得涉案争议路段的征地审批手续;在此情况下认定原告违反土地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缺乏事实根据。强制收回承包土地亦超越法定职权。因此,原告要求确认二被告强制征地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款第1目、第4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第2款第2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丰台征地拆迁办与原丰台国土房管局于2003年4月19日对原告承包的土地组织实施的强制征地行为违法。

诉讼费50元,由二被告负担(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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