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专利,是指通过申请专利对软件的设计思想进行保护的一种方式,而非对软件本身进行的保护。对软件本身的保护由《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结合来实现。在我国,软件专利的起步时间比较晚。因为在2006年之前,基本上不批准软件专利,而必须软件与硬件结合后才能申请专利。随着网络技术和软件技术的发展,我国的专利审查制度也不断更新,最近,软件的设计思想本身已经被允许单独申请专利,而不再要求必须与硬件结合。
在我国,软件专利的起步时间比较晚。因为在2006年之前,基本上不批准软件专利,而必须软件与硬件结合后才能申请专利。随着网络技术和软件技术的发展,我国的专利审查制度也不断更新,最近,软件的设计思想本身已经被允许单独申请专利,而不再要求必须与硬件结合。但是,软件专利的撰写要求比较高。
软件专利,是指通过申请专利对软件的设计思想进行保护的一种方式,而非对软件本身进行的保护。对软件本身的保护由《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结合来实现。
从客观情况来讲,软件的专利保护实际操作上比较麻烦,也就是程序上不像著作权,直接备案登记的,即使,著作权人不登记备案,只要是你自己创作的就当然地取得该创作的著作权的。软件专利保护可以在你有某个完好的创意的时候就可以申请了,就算该发明还没有最终成功完成。因为在专利保护上,我国实行先申请制度的,谁申请在先,谁就享有该专利权。
从理论上讲,对软件设计思想的保护与对软件本身的保护相比,保护力度要大的多。因为对软件本身的保护,仅仅是保护了一种具体的编码程序,而对软件设计思想的保护则实现了在此设计思想下所有可能编码形式的打包保护。
可以得到专利保护的软件主要包括(不限于):
(1)工业控制软件,如控制机械设备动作;
(2)改进计算机内部性能的软件,如某软件可以提高计算机的虚拟内存;
(3)外部技术数据处理的软件,如数码相机图像处理软件。
可以说,相当一部分的软件是属于第(3)类。
关于专利的保护办法,可以详见《专利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1、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司法实践中曾给予计算机程序以专利保护;
2、美国专利法排除“抽象概念”(Abstract Idea),以做为拒绝部分涉及软件之专利申请;
3、《欧洲专利公约》及德国、英国和法国的专利法规定:计算机程序不受专利法的保护。
现今,对于软件是否应被授予专利仍存有激烈的辩论。关于软件专利之重要争点如下:
1、软件是否可被授予专利;倘软件可被授予专利,则将如何区分可被授予专利与不可被授予专利之软件;
2、有关对软件的进步性要件,其适用是否过于宽松;
3、对于软件授予专利,是否已阻碍创新,而非鼓励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