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技术转让,是指一定的法律主体之间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者专有技术转让而订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合同。专利技术转让一定要鉴定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同时专利技术转让还要经过一定的程序。
进行专利权转让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章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书、专利权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专利证复印件和法律状态证明书、与原代理机构的解聘书及受让人新的代理委托书、工商变更证明材料原件。
2、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著录事项变更费200元。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在3-5个月内审查完成并予以登记公告。
4、专利权转让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凳记公告文之日起生效。
专利技术转让的许可方式与普通技术转让不同,实在质是专利使用权的转让,而专利权的所有人并不发生改变。这是由于专利技术已经过国家专利法中有关规定的程序所认定,被授予的专利权是专利权人的独占权利。专利技术的转让是专利权人行使其权利中的一种,受法律的有关规定约束。
专利权是一种独占的权利,按照国际惯例,将专利的转让称为专利许可(Patent License)。中国专利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并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答应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1、专利技术转让的主动许可方式
专利技术转让的主动许可方式一般是指权利人自愿与受让人达成专利技术转让并签订许可合同的方式。权利人可以从该类许可中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
国内外现有的专利技术许可方式主要有如下形式:
(1)独家许可(Sole License)
专利权人只答应获得专利技术的被许可方在一定地域内和一定时间内使用其专利技术制造或销售专利产品,只有专利权人例外。这种许可方式限定了专利权人和被许可方之外的任何一方。转让使用费较高。
(2) 独占许可(Exclusive License)
专利权人只答应获得专利技术的被许可方在一定地域内和一定时间内使用其专利技术制造或销售专利产品,专利权人和任何第三方不得进进该地域使用这一许可的专利技术。转让使用费很高。
(3)普通许可(Simple License)
答应多方在一定时间和一定地域内实施专利技术。这种许可固然可以使专利技术大面积推广应用,但被许可方的市场风险较大,转让使用费不高。
(4)分许可(Sub-License)
按许可的有关授权条款,答应被许可方在向其他愿意实施专利技术的企业和个人发放专利许可。
(5)交叉许可(Cross License)
关联专利权人相互利用对方的专利技术制定的一种合同方式。
2、专利技术转让的被动许可方式
专利技术转让的被动许可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国家利用行政气力,不考虑权利人的个人意愿,将专利技术答应他人使用,并适当给予专利权人一定报酬的许可方式。这类许可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计划许可
我国专利法第十四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答应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计划许可的专利技术应该是发明专利,该发明创造应当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例如事关重大的环境保护技术、特别廉价的海水淡化技术、重大节能技术等。国家都可以采取计划许可来推广应用。
(2)强制许可
我国专利法规定,国家根据需要和可能,在出现的特别重大的情况时,可以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这种做法并不一定通过专利权人的许可,这是国家的强制行为。尽管专利权人有专利技术的独占权,但这也不是尽对化的权利,应该服从国家安全和大多数人的利益。在专利法第六章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章的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中都有强制许可相关方面规定。
3、专利许可合同的备案
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分别对专利权的转让和专利许可备案的作出了规定。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分备案。
专利许可合同的备案有助于专利技术转让的透明度,在国内专利许可合同备案的全部信息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
4、企业员工的发明创造与技术转让
发明创造来源于自然人,对企业来说就是来源于自己的员工。企业为了鼓励员工的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进行奖励是非常必要的。对于职务发明,企业与员工之间一般不适用技术转让许可的关系,但是对于员工的非职务发明,企业与员工之间就要进行技术转让了,其技术转让许可权利关系相互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