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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转让

2013-12-03

专利权人在发明受保护的时期内,有权决定谁可以——或不可以——使用该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权人可允许或许可其他当事方按双方议定的条件对发明进行使用。权利人也可将其对发明享有的权利出售给他人,该他人则将成为新的专利权人,专利一旦失效,即不再受保护,该发明便进入公有领域,也就是说,权利人不再对该发明享有专有权,该发明可由他人进行商业性利用。

专利权人转让时的限制

专利权作为财产权的一种,专利权人有权转让其专利权。在我国,专利权人的转让权受到两个限制:

第一,专利权的转让必须订立书面合同。换句话说,专利权的口头转让合同无效。当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书面合同包括合同书以及有关电子形式的合同。

第二,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应当获得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即商务部的批准。“中国单位”是指所有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单位,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股份制企业、集体所有制单位、私人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国人”是指所有不具有中国国籍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无国籍人。

专利权人转让的程序

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可以出卖、赠与、抵押,也可以作价投资入股,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转让应符合下列程序:

1、订立书面合同,并经登记、公告后生效;

2、向外国人转让,应先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运作。

专利权人变更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1、填写“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同时提供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材料。

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材料是指:

(1)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因权利归属纠纷发生权利转移以及发明人因资格纠纷发生变更的,如果纠纷是通过协商解决的,应当提交全体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权利转移协议书;如果纠纷是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应当提交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专利局收到判决书后,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查询是否提起上诉,在指定的期限(两个月)内未答复或明确未上诉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上诉受理通知书,原人民法院判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纠纷是由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调处决定的,专利局收到调处决定后,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查询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指定期限(两个月)内未答复或明确未起诉的,调处决定发生法律效力;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应出具法院受理通知书,原调处决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2)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赠予发生权利转移,要求变更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必须提交转让或赠予合同的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该合同是由法人订立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人在合同上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必要时须提交公证文件。公民订立合同的,由本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须提交公证文件。有多个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应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赠予的证明材料。

2、涉及境外居民或法人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转让方、受让方均属境外居民或法人的,必须向专利局提交双方签章的转让合同文本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2)转让方属于中国大陆的法人或个人,受让方属于境外居民或法人的,必须出具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同意转让的批件,以及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签章订立的转让合同文本原件或经公证的转让合同文本复印件;

(3)转让方属于境外居民或法人,受让方属于中国大陆法人或个人的,必须向专利局出具双方签章的经公证的转让合同文本原件;

(4)上述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必须由转让方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上述(1)-(3)中的境外居民或法人是指在中国大陆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港、澳地区及台湾的居民或法人;在中国大陆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可按中国居民或法人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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