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1、专利发明人署名权
第十七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本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中署名的权利。
发明创造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创造性劳动的成果,要鼓励发明创造,首先应当承认它们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成果,写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并且予以公布。因此,本条赋予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上署名的权利。这种权利在理论上被有的学者称为专利权的“精神权利’,或者“人身权’,。这是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创造性劳动应有的精神上的奖励。
按照本条规定,在专利文件上署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所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自愿放弃这种权利,要求不在专利文件上署名的,应当予以允许。但为避免事后发生争议,这种自愿放弃应当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以书面声明。此外,发明人、设计人与研究、设计的委托人或者所在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有违反本条规定的,或者发明人、设计人的放弃署名权是由于对方的欺诈、胁迫所致,这些约定应当认为是无效的。
2、获得报酬权
专利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第七十八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1、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发明人只能是个人不能是单位,而专利权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2、专利发明人是名誉权不是财产权,只能变更不能转让;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可以为个人和单位,是财产权可以转让。专利没授权前的申请人叫专利申请人,授权后叫专利权人。
发明人之间的顺序不影响实体权利,所以,一般不存在署名的先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