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客体,也称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能取得专利权,可以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我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因此,专利权的客体应该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条的规定,专利法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是发明人将自然规律在特定技术领域进行运用和结合的结果,而不是自然规律本身,因而科学发现不属于发明范畴。同时,发明通常是自然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文学、艺术和社会科学领域的成果也不能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根据专利审查制度的规定,发明分为产品发明、方法发明两种类型,既可以是原创性的发明,也可以是改进型的发明。
(1)产品发明是关于新产品或新物质的发明。这种产品或物质是自然界从未有过的,是人利用自然规律作用于特定事物的结果。如果某物品完全处于自然状态下,没有经过任何人的加工或改造而存在,就不是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产品发明,不能取得专利权。
(2)方法发明是指为解决某特定技术问题而采用的手段和步骤的发明。能够申请专利的方法通常包括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两大类,前者如产品制造工艺、加工方法等,后者如测试方法、产品使用方法等。
(3)改进发明是对已有的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所作出的实质性革新的技术方案。例如,爱迪生发明了自炽灯,白炽灯是一种前所未有的新产品,可以申请产品发明;生产白炽灯的方法可以申请方法专利;给白炽灯填充惰性气体,其质量和寿命都有明显提高,这是在原来基础之上进行的改进,可以申请改进发明。
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该产品应当是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一切有关方法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上述方法包括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计算机程序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等。例如,一种齿轮的制造方法、工作间的除尘方法、数据处理方法、自然存在的雨花石等不能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保护。
(1)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的空间外形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凸轮形状、刀具形状作出的改进;也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
(2)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它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连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
3、外观设计又称为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相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的载体必须是产品。产品,是指任何用工业方法生产出来的物品。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
通常,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除非产品色彩变化的本身已形成一种图案。可以构成外观设计的组合有: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和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产品的图案和色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
形状是指对产品造型的设计,也就是指产品外部的点、线、面的移动、变化、组合而呈现的外表轮廓,即对产品的结构、外形等同时进行设计、制造的结果;图案是指由任何线条、文字、符号、色块的排列或组合而在产品的表面构成的图形。图案可以通过绘图或其他能够体现设计者的图案设计构思的手段制作。产品的图案应当是固定、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的;色彩是指用于产品上的颜色或者颜色的组合,制造该产品所用材料的本色不是外观设计的色彩。
台湾地区“专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专利分为下列三种:一、发明专利。二、新型专利。三、新式样专利。”可见,台湾地区专利保护的客体包括发明专利、新型专利和新式样专利。
1、发明
台湾“专利法”第21条规定:“发明,指利用自然法则之技术思想之创作。”其意思为:
(1)发明是思想的创作;
(2)发明是技术思想的创作;
(3)发明是技术思想的高度创作;
(4)发明是利用自然法则的技术思想的高度创作。
2、新型
台湾地区“专利法”第93条规定:“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则之技术思想,对物品之形状、构造或装置之创作。”其意思为:
(1)新型是技术思想的创作;
(2)新型是有形的技术思想的创作;
(3)新型是对于物品的形状、构造或装置的技术思想创作。
3、新式样
台湾地区“专利法”第109条规定:“新式样,指对物品之形状、花纹、色彩或其结合,透过视觉诉求之创作。”其意思为:
(1)新式样是思想的创作;
(2)新式样是对于物品的思想上创作;
(3)新式样是对于物品的形状、花纹、色彩或其结合的思想上创作。
香港地区《专利条例》将可获得保护的专利分为标准专利和短期专利。
1、标准专利
标准专利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专利制度保护的主要专利类别。香港地区《专利条例》采用了排除的方法明确规定,对于以下几种情况不能授予专利:发现、科学理论或数学方法;美学上的创作;用以实行智力活动、进行游戏或进行业务的任何计划、规则或方法,或用以电脑的任何程序;资料的呈示等。
2、短期专利
短期专利是与标准专利相对应的另一种专利。一般商业价值较小、寿命较短的新产品加工方法或技术改造,均可申请短期专利。短期专利既保护产品发明,也保护方法发明,保护范围涉及机械、电学、化工、物理等领域。短期专利与标准专利的主要区别在于短期专利可直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申请,不依附于其他专利指定局的专利申请。
3、外观设计
香港回归前,在香港地区获得保护的外观设计是英国外观设计在香港地区的延伸,依据的法律条文是《英国设计(保障)条例》。在英国授权的外观设计可直接在香港地区获得保护。香港回归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构制定了专门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外观设计及相关事宜的新条例——《注册外观设计条例》及与此条例相对应的《注册外观设计规则》。自1997年6月27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申请注册外观设计必须依据此条例及规则办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直接受理外观设计申请。根据香港《注册外观设计条例》规定,显现于一件产品上的新形状、构形、图案或装饰都可通过注册外观设计得到保护。可以注册的外观设计包括纺织品图案、手表、珠宝、玩具或移动电话的外观等。
根据澳门地区《工业产权法律制度》规定,专利保护的客体包括发明专利、设计及新型。
1、发明
澳门地区法规定:任何科技领域内有关产品或有关产品、物质或结构成分之产生方法之发明,即使属涉及由生物组成或含有生物之某种产品之发明,又或属涉及可生产、处理或使用生物之某种方法之发明,只要具备新颖性、包含发明活动和工业实用性的特征,均可获授予专利。
2、设计及新型
澳门地区法规定:以某一产品本身所具备及/或其装饰所使用之线条、轮廓、色彩、形状、质地及/或材料将该产品之全部或部分外观体现出来之符合本节所定要求之创作,方得透过取得设计或新型之注册证书而成为本法规之保护对象。
所谓“产品”,系指任何工业品或手工制品,其中包括装配复合产品用之组件、包装、展示部分、图形符号及印刷文字,但不包括电脑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