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评估界对资产的评估主要采用三种方法,即市场比较法、重置成本法和收益现值法。专利质押评估的考虑因素有很多,比如,权属的完整性;法律的保护程度,包括两个方面,专利所处的状态以及权利要求的完整性;剩余使用年限,一般要采取专利技术的经济寿命与法定使用年限孰短的办法来确定剩余使用年限,使用年限越长其价值越大。
(1)权属的完整性,即该专利人或委托人所拥有的专利权权属的完备程度。权属越完整,则其体现的价值就越大。
(2)法律的保护程度,包括两个方面,专利所处的状态以及权利要求的完整性。
专利所处的状态指技术在专利申请中所处的状态,是处于初审阶段还是实质性审查阶段或是获得专利证书阶段,越是在后面的阶段其价值越大。
专利的类型不同,保护程度也不一样,发明专利由于通过实质性审查,因此剽窃他人专利或者在获得专利证书后被宣告撤销的可能性较小。
相对于其他两类专利而言,其技术含量较高,申请的周期较长,权利人承担的风险也较大,因此价值相对较高。
权利要求的完整性是指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书所提出的需要保护的专利的范围,也体现了权利要求书的质量问题,有的权利要求完整,较好的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有的权利要求不完整,仅仅保护专利权人的一部分的权利。
(3)剩余使用年限,一般要采取专利技术的经济寿命与法定使用年限孰短的办法来确定剩余使用年限,使用年限越长其价值越大。
1、目前,评估界对资产的评估主要采用三种方法,即市场比较法、重置成本法和收益现值法。
(1)所谓市场比较法,就是在一个充分活跃、成熟的市场前提下,寻找到三个或三个以上与该专利权相同或相似的成交案例,并将这些案例的成交价格采用一定的科学方法进行修正而得出一个比较客观、公允的评估值。
(2)所谓重置成本法是指创造这项专利权应该发生的料、工、费和由于开发这项专利权所占用资金的机会成本以及相关费用之总和。
(3)所谓收益现值法是这项专利权所创造的公允收益的折现值之和,它包括专利权持有期间内收益折现和由于专利权转让而获得的收益折现两部分。
2、国际评估界认为,采用市场比较法是资产评估的较好的方法,因为它有成交案例,其评估值容易为交易双方所接受。但由于我国专利权交易市场尚不发达,因此采用市场比较法还不具备条件。
而用重置成本法对专利权评估时,由于其成本和专利权之间的弱对应性和虚拟性,往往研发专利权的成本并不能完全代表该项专利权的价值。例如,发明回形针的专利权,其发明源于发明者灵机一动,但它的效用近几十年来有目共睹,其价值不菲。如若采用成本法对其评估,其成本几乎接近于零,其评估值也不会高。这样的评估结果显然是不合理的。由此可见,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对有些专利权确有不妥。
采用收益现值法评估专利权的价值,是把专利权将来可能创造的收益的折现,注重其未来收益,兼顾了发明人和受让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调动发明者的积极性。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当前我国的专利交易,采用收益现值法对专利权评估是比较合理和正确的,容易为交易双方所接受,其关键在于把握好影响收益法评估价值的几个因素。
(一)企业(委托方及专利技术实施企业)基础资料
1、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生产许可证等;
2、企业基本情况简介、发展历程、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简介及身份证、组织结构图;
3、企业营销网络分布图及营销网络情况介绍;
4、新闻媒体、消费者对产品质量、服务的相关报道及评价等信息;
5、其他。
(二)专利技术资料
1、专利研制人简介、身份证;
2、专利证书、专利权利要求书、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
3、最后一次的专利缴费凭证;
4、专利技术的研发过程、技术实验报告,专利技术所属技术领域的发展状况、技术水平、技术成熟度、同类技术竞争状况、技术更新速度等有关信息、资料;
5、专利资产目前实施状况及实施经营条件;
6、专利技术检测报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专利技术检索资料,行业知名专家对技术的评审等;
7、专利产品的适用范围、市场需求、市场前景及市场寿命、相关行业政策发展状况、同类产品的竞争状况、专利产品的获利能力等相关资料;
8、专利产品项目建议书,合资合作意向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改造方案;
9、专利权相关受理、转让、许可、变更(合同)等法律文书及价款支付凭证;
10、专利技术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表)。
(三)财务资料
1、委托方(专利实施企业)近三年(经审计后)和近三个月(含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核心专利产品近三年规格型号、销售量、销售单价统计;
2、专利产品开发研制资金投入及费用统计;
3、未来专利产品的规格型号、销售单价及定价依据详细介绍;
4、委托方(专利实施企业)未来五年发展规划;
5、委托方(专利实施企业)对该专利产品未来3-5年的收益预测及说明(C表)。
(四)其它资料
1、专利产品获奖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2、专利维持年费按期缴纳承诺书;
3、委托方承诺函、产权持有者承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