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变更,准确地说应称为著录项目变更。申请人提出申请以后,请求书中有关人事的著录项目(指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事项、发明人姓名、专利代理事项、联系人事项、代表人)发生变化时,应当由当事人按照规定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其他著录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当由专利局根据情况依职权进行变更。发明人、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200元;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50元。
1、发明人、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200元;
2、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50元。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可在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书面合同后,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办理转让手续,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办理转让所需材料:双方当事人签章的权利转让合同,委托书。
费用:200元。
涉及境外居民或法人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转让方、受让方均属境外居民或法人,必须向专利局提交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文本原件或经过公证的复印件;
2、转让方属于中国大陆的法人或个人,受让方属于境外居民或法人的,必须出具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同意转让的批件,以及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签章订立的转让合同文本原件或经公证的转让合同文本复印件;
3、转让方属于境外居民或法人,受让方属于中国大陆法人或个人的,必须向专利局出具双方签章的经公证的转让合同文本原件;上述1-3中的境外居民或法人是指在中国大陆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港、澳地区及台湾的居民或法人;在中国大陆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可按中国居民或法人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