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泛指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而高利贷则是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现实中很多人将民间借贷与高利贷混为一谈,实际上民间借贷和高利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着很大的区别。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资金借贷。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由民间借贷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约束和保护。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等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高利贷是个人或者非金融机构以牟利为目的,利用非银行借贷资金,通过约定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多数人,以高于银行同期利率四倍(不包括四倍)的利率多次放贷给他人的行为。
高利贷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高利贷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不过不能是金融机构。
2、客体。高利贷所侵犯的客体为多重客体。既侵犯了市场的准入、竞争、交易等秩序,又侵犯了国家对于金融业务的监管制度。
3、主观。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并以牟取暴利为目的。
4、客观。客观上表现为主体实施了以非银行借贷资金,向不特定的多数人,以高于银行同期利率四倍(不包括四倍)的利率多次放贷给他人的行为。
高利贷与民间借贷是存在很大区别的。二者的区别主要如下:
1、性质。
民间借贷是属于互助性质的行为,通常属于私人之间的单独交往。虽然放贷者也从中牟取利益,但其利息一般不高,并且最多只能为银行利息的四倍,超出四倍的部分则不受法律的保护。而高利贷的放贷者则是以牟取暴利为其唯一的目的,放贷者把放贷当做一种商业行为,其行为发挥着银行的职能,通常利息畸高,而不只是略超出银行利息四倍。
2、规模。
民间借贷的规模一般较小,其借贷对象一般只针对特定的个人和单位,并且放贷的次数较少。而高利贷则规模较大,通常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多次发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