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对地下钱庄一词并不陌生,地下钱庄向急需用钱的民众发放贷款,但收取的利息往往高出银行利息四倍甚至十几二十倍。畸高的利息往往压得借款人喘不过气来,且地下钱庄催款的方式往往都具有暴力的性质。而根据相关的法律的规定,地下钱庄实际上是非法的金融机构。
地下钱庄是民间对从事地下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类组织的俗称,是地下经济的一种表现形态。地下钱庄从事的主要非法金融业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借贷拆借、非法高利转贷、非法买卖外汇以及非法典当、私募基金等。
地下钱庄的贷款利息是非常高的,有的是3个点,4个点甚至6个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的均可算做高利贷。而地下钱庄的利息往往比银行利息高出是4倍不止,甚至是十几二十倍。
根据1998年6月30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3条规定:“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因此,地下钱庄属非法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