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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王xx,女,1944年5月生,汉族,无工作单位,住泗水县泗河街道办事处城关二街

被上诉人:杨xx,男,1965年10月6日生,汉族,医生,住泗水县xx医院家属院

上诉人于2012年2月7日收到泗水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0)泗商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对该判决不服,故提起上诉。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泗水县人民法院(2010)泗商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断章取义的认定上诉人王xx欠被上诉人60000元是错误的。

1、本案的事实真相

在本案的一审中,曾于2010年12月28日和2011年7月5日两次开庭,已经查实的真实情况是:2009年7月23日,被上诉人杨xx与其弟弟杨x到上诉人王xx的女儿韩xx家里索债,因韩xx的丈夫唐xx外出打工未回来,韩xx承认她的丈夫唐xx曾给被上诉人杨xx与其弟弟杨x分别出具了帮助他们的两个学生去新疆高考事宜的收据30000元,合计60000元。因当时没钱暂时拿不出来,被上诉人杨xx与其弟弟杨x便要求韩xx用房产证抵押,韩xx急得哭了,韩xx的母亲上诉人王xx在场,考虑到女儿韩xx刚动完乳腺癌手术不久,身体未完全康复,怕女儿生气,年近七十的上诉人为了将被上诉人杨xx与其弟弟杨x打发走,便写了“……,今欠xx现金6万元,三月想法还;王xx09年7月23日”。在场人只有被上诉人杨xx与其弟弟杨x、上诉人王xx及其女儿韩xx四人。

在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杨xx与其弟弟杨x均承认未支付过上诉人60000元现金。被上诉人杨xx承认是上诉人王xx的女儿韩xx为治病“曾经”借过原告六万元现金,杨x已表明未见过杨洪坤向韩xx支付过60000元。韩xx不认可为治病借过被上诉人60000元,只认可唐xx为了给被上诉人杨xx与其弟弟杨x办理学生到新疆高考移民,唐xx收过他们60000元。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欠条”,明显的已经撕扯去了抬头部分:“证明 为给杨xx走学生,”。在所谓的欠条上,上诉人王xx并未承诺承担还款责任,只是属于履行想办法还款的情谊行为,原法律关系并未因此而改变。被上诉人并未因此与上诉人建立了新的法律关系。

2、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

被上诉人杨xx主张与上诉人的女儿韩xx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上诉人杨xx认为正是基于这一基础借贷关系的存在,韩xx将这一债务转移给了上诉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便存在借贷关系。但被上诉人未能证实与韩xx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上诉人在一审时特别要求对该事实予以查实,但一审中既为未查明又在判决中故意对此问题进行了回避。被上诉人杨xx不能证实与王xx的女儿韩xx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何时何地借的,有何证据,对于此类问题,被上诉人杨xx无以应对。韩xx承认被上诉人作为泗水县医院的医生,曾经救治过她的乳腺癌,为了报答被上诉人对她的救命之恩,韩xx及丈夫唐xx利用曾在新疆工作、生活多年的条件,便接受被上诉人杨xx和其弟弟杨x的委托,办理两个学生到新疆高考的有关手续等事宜,唐xx收取过他们每人三万元的费用,共计六万元。在庭审时,上诉人王xx已经提交了唐xx已经将该款转交给了具体办此事的新疆昌吉州第四中学教师陈x的相关证据,后因陈x被追究刑事责任,没有办妥学生的高考手续。对于被上诉人杨xx与韩xx之间除了办理学生高考事宜60000的费用外,韩xx不认可还曾借过被上诉人杨xx60000元。

被上诉人杨xx主张上诉人打条后属于债务转移,依据法律规定债务转移是经过债权人同意后,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之间达成的债务转让协议。在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中,没有所谓的原债务人韩xx作为一方当事人的签字,对于债务转移的说法韩xx不予认可。因为韩xx的丈夫唐xx外出打工后,韩xx便多次去新疆催要此款,在经办人陈x涉嫌刑事犯罪后,韩爱乡也多次去催要六万元的下落。被上诉人杨xx及其弟弟杨x找不到唐xx,便向韩xx催要退回六万元,韩xx从诚实做人的角度,欲积极将钱从新疆要回来,退还被上诉人杨xx及其弟弟杨x,但因新疆的主办人员陈x被捕未能如愿。因此,被上诉人杨xx及其弟弟杨x便经常催要韩xx退还六万元。正是在原告兄弟催逼的情况下,恰逢韩xx的母亲上诉人王xx在场,才书写了“承诺三个月想法还”的承诺。上诉人王xx写完承诺后,被上诉人杨xx及其弟弟杨x仍然向韩xx催款,在一审中上诉人提交了被上诉人杨xx的催要“走学生款”、声称韩xx是挣钱的等的短信,被上诉人杨xx对此予以承认,足以认定被上诉人与韩xx之间存在的是不合法的委托代理关系。

3、上诉人王xx书写内容的法律后果

上诉人王xx书写的内容为:“……,今欠xx现金6万元,三月想法还;王xx09年7月23日”。抛开被上诉人杨xx撕去的内容不说,结合开庭审理情况,就以上内容的法律后果分析如下:

(1)一审判决主张上诉人王xx与被上诉人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显然是抛弃了庭审调查的事实后断章取义的做法,对于被上诉人主张的原债权债务关系只字不提,一审判决没有实事求是,明显偏袒了被上诉人。

(2)被上诉人杨xx主张以上内容属于债务转移,依据债务转移是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达成的债务履行的协议,上诉人王洪秀书写的内容显然不是与被上诉人杨xx主张的原债务人韩xx与上诉人王xx之间的债务承担协议。

(3)上诉人王xx书写的内容是否属于担保?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上诉人王xx书写的内容并没有保证还款的意思,从书写内容上看,如果上诉人王xx三个月内不想法还,或者三个月后未还,均未确定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不是担保行为。

(4)上诉人王xx书写的内容属于承诺,承诺的内容是“三个月想法还”,如果未兑现承诺并不因此负担法律后果。因此上诉人王xx书写的内容是不产生法律后果的情谊行为,而不是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综上所述,在被上诉人杨xx认可与上诉人的女儿韩xx之间存在主债权债务关系而不能主张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割舍这一前提单独认定上诉人王xx与被上诉人杨xx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是大错特错的。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杨xx主张与上诉人的女儿韩xx之间存在60000元的借贷关系,却无证据证明。上诉人王xx书写的内容并没有免除被上诉人的举证责任,依据《民事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因此,被上诉人杨xx主张与韩xx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就应该持有其主张与韩xx之间存在借贷60000元的证据,但其拒不提供的情况下,就无法证明“债务转让”的合法性,因此,被上诉人杨xx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而不是由上诉人王xx承担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杨xx与王xx之间无借贷关系;被上诉人不能证实与上诉人王xx的女儿韩xx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做出对其不利的推定;上诉人王xx书写内容属于不产生法律后果的情谊行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被上诉人应该依法向原债务人主张债权;被上诉人杨xx及其弟弟杨x持有的唐xx书写的两个30000元收条证明了他们与韩xx、唐xx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是非法的委托代理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敬请二审法院结合一审庭审笔录综合认定本案,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王xx

2012年2月12日

民间借款诉讼怎么举证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至少一种)。

1、借款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借款合同。

2、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抵押物登记情况的证据;

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保证合同或保证函等证据;

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质押合同、质押动产或质押权利凭证交付的证据,以依法应进行出质登记的财产权利出质的,还应提交出质登记的证据。

(三)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

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1、证明贷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即已向借款人提供合同项下借款的凭证,如借款借据等。

2、证明借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即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如银行进帐单、现金缴款单等。

(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

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和利息数额的计算清算,包括:

1、借款人还本付息情况的明细清单;

2、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

3、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应注明计息时段及适用的利率标准)。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

1、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2、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

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4、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5、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6、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7、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8、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9、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10、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产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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