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是公民生前的合法财产。遗产继承是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法律行为。遗产继承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并按照法定的继承顺序和方法进行。
遗产是继承人继承的标的或对象,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不仅包括财产权利(积极财产),也包括财产义务(消极财产)。我国《继承法》第三条以列举式的方法指出了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蓄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它合法财产。
下列权利、义务在被继承人死之后不能作为遗产:
1.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如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
2.与公民的人身有关的债权、债务。这类债权债务是以特定人的行为为客体的,与债务人、债权人的人身有密切联系。这些权利义务在债权人死亡时,不能作为遗产。
3.国有资源使用权。在我国,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等国有资源使用权都是经特定程序授予特定人享有的,这些权利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人欲从事被继承人原来的事业,须自行申请,经核准取得相应的国有资源使用权。
4.承包经营权。我国《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在这里,被继承人在承包经营中投入的财产,应得的个人收益属于遗产,应按继承法由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承包经营权,都不是遗产。如果法律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可以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由继承人承包。
5. 宅基地使用权。公民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只能与房屋所有权一同转移,但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一)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1、凡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均为遗产,都得由继承人依法继承。
2、被继承人的遗产一般不收归国有,尽可能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取得。
3、公民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
4、保障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
5、公民在其继承权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得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通过诉讼程序请求法院予以保护。
(二)继承权平等原则
1、继承权男女平等。
女子与男子有平等得继承权;夫妻在继承上有平等得权利,有相互继承遗产得继承权;
在继承人得范围和法定继承得顺序上,男女亲等相同;
在代位继承中,男女有平等得代位继承权;
在遗嘱继承中,无论男女,立遗嘱人都有权按照自己得意愿依法通过遗嘱处分自己得合法财产,任何人都无权干涉。
2、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3、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4、儿媳与女婿在继承权上平等。
5、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平等。
(三)养老育幼原则
1、在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的确定上,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相互扶助的法律义务为出发点。
2、在分配遗产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适当的份额甚至可以多于继承人分得的分额。
3、被继承人以遗嘱处分其财产时,遗嘱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
4、保护被继承人死亡后出生子女的利益。
5、公民可以与抚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定遗赠抚养协议。
6、对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产的财产,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四)互相谅解、团结和睦的原则
1、继承人的继承权受法律平等的保护。
2、法定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但是在法定继承时,也并不要求继承人必须平均分配财产。
3、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但遗产分割不必在继承开始时进行。
(五)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1、在遗产分配上,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多分遗产。
2、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有权继承公、婆或岳父、母遗产。
3、在订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形下,抚养人按照协议尽了抚养义务的,有受遗赠的权利。不履行协议,不尽扶养义务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4、对被继承人生前不负有任何法定的抚养义务而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有权取得适当遗产。
5、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的,也应当在遗产的实际价值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和应交纳的税款。
6、遗嘱继承或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遗产继承顺序,是指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后次序,又称法定继承人的顺序。被继承人死之后,并非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可以同时继承遗产,而是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先后顺序,依次继承。在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存在并有继承权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则无权请求继承遗产;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才能继承遗产。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另外,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代位继承人继承他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可以作为对法定继承人两个顺序的补充。
我国的继承采用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形式,其主要立法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考虑现实的情况。在继承中当事人意思自治表现为遗嘱继承、公证继承以及遗赠抚养协议等形式,体现为当事人的自己真实的自由意愿,而法律规定的形式是指如果当事人没有对自己的遗产做出处分,法律规定了一定顺序,也就是常说的法定继承。
法律要做出如此规定主要考虑的是在现实中,很多的时候当事人的死亡并不是都能够有所预知的,疾病或者意外因素都能够导致当事人突然死亡,而无法对自己的财产做出处分,从而造成一定的麻烦,正是因为此,我国在充分考虑国情和传统的伦理道德的基础上,对于继承做出了法定的顺序。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对于法定继承采用的是在遗嘱继承、公证继承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等没有或者无效的前提下才采用的形式,这样既保证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又避免了没有前者所造成的麻烦。
我国的《继承法》没有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做出了明确的解释,确定了死亡在先和同时死亡相结合的推定制度。该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可见,对于没有继承人的死者和长辈的死者(各死亡人都有继承人)实行的是死亡在先的推定制。这一司法解释确定了死亡在先和同时死亡相结合的推定制,体现了两个原则:保护继承人利益和遵循自然法则。
我国对于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由《继承法》第三十二条作出了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可见,我国按照死者生前的所在单位和身份,确定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具体说,死者生前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职工,或者个体商业者、城镇无业居民等,如果遗产无人继承,又无受遗赠人,应该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城镇或者农村集体经济所有制企业的职工、村民,遗产无人继承也无受遗赠人,应归死者生前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当然,对于这一部分财产的处理应该先偿还死者生前所欠债务。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同时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无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因此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不能够继承遗产。
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都丧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如果由以上情况,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
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非经人民法院审理确认,任何单位及个人均无权作出。即便是继承人有违反《继承法》第7条所规定之违法行为,并且继承人亦承认该违法行为的存在,其继承权也不会自动丧失,一定需要经过司法程序确认。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如果经继承人协商同意,继承人也可能不会分到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