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答辩是指商标异议案的被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异议理由以书面形式进行辩驳的法律行为。《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被异议人的答辩应包含有以下内容:
主体资格
必须是被异议人或是被异议人合法委托的代理人。商标异议答辩如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须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商标局将根据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异议裁定,制作异议裁定书通知异议双方当事人。
有明确的异议理由
针对异议人在“商标异议申请书”中的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被异议人应提出相应的答辩理由和证据材料,答辩理由和证据材料的充分与否,将有可能对异议案件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1、商标局在收到商标异议书件后,一般要经过必要的形式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商标异议书及有关材料在被异议商标异议期满的一个月后,将商标异议书的副本转交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答辩。被异议人是否答辩由自己决定。
2、商标局收到被异议人答辩,将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依法进行裁定,期满仍未答辩的,商标局按未答辩依法进行裁定,裁定结果形成正式公文送达当事人。
3、如果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对裁定不服,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定。
1、商标局在收到商标异议书件后,一般要经过必要的形式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商标异议书及有关材料在被异议商标异议期满的一个月后,将商标异议书的副本转交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答辩。被异议人是否答辩由自己决定。
2、商标局收到被异议人答辩,将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依法进行裁定,期满仍未答辩的,商标局按未答辩依法进行裁定,裁定结果形成正式公文送达当事人。
3、如果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对裁定不服,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定。
商标异议答辩一般应根据商标异议的理由来陈述,叙述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并且有理有据。答辩时应把握住的几个要点是:
抓住重点
将有理有利的方面论述得全面、详细。辩驳商标不近似时,从商标的音、形、义等方面进行叙述;辩驳商品不类似,从商品的本身来说明有区别,尤其是对消费者的购买使用是否影响。
突出优势
被异议人的商标如果有一定的独创性,或者本身有在先权利等要作为重要内容陈述,这些都是被异议人有力的理由与论据。但是被异议人要注意的是,主张商标申请和注册方面的在先权利时,权利人是否已在我国主张保护自己的权利比较关键,因为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是申请在先和注册原则,在我国已申请或注册的商标就比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标更有说服力。
针对性强
被异议人答辩内容不能与商标异议的内容脱节或与异议的内容完全无关,就是我们常说的答非所问。答辩就要对异议人的理由逐条进行反驳,顾左右而言他的答辩,起不到反驳异议人异议的作用。
有理还必须有据,被异议人要表明所答辩的内容的真实性,也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答辩是有根有据,不是凭空捏造。
按期答辩
根据《商标法》规定,答辩的期限是自被异议人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过期答辩按未答辩处理,答辩材料的补充也不能是无限期的。按照现在商标局办文速度,从答辩通知寄出到收到答辩由审查员进行裁定,需要三到四个月的时间,其中包括邮寄所需的时间。因此答辩仍要补充材料的,必须及时递交。
对商标异议和答辩的叙述还要注意内容紧凑,逻辑关系明确,重点突出,简明扼要。不能以为文章越长越有理,材料越厚越有说服力。只要把观点说清楚,就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商标法》规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书之日起30日内必须将答辩材料交寄商标局。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直接递交答辩及相关证据材料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最后一天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一天。但是,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虽然法律设有此但书规定,当事人应当尽地在异议期限内寄异议答辩并保证邮戳清晰,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如被异议人的答辩材料以邮寄方式提交且邮戳日不清,则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答辩日。如果该实际收到日超过法定异议期限,有可能导致已做出裁决,则必然会给利害关系人带来不利影响,也会给商标局的异议审查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无论被异议人未答辩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的,商标局都将依法进行裁定。
1、由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三款赋予异议人可以在三个月内补充异议证据材料的时间,因此,商标局一般在异议期满三个月后,向被异议人寄送商标异议书副本和答辩通知书。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异议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被异议人超过规定期限答辩的或者未按规定答辩的,视为未答辩。
2、被异议人在提交答辩书时应当一并交送商标局发出的《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或者其复印件,以便商标局收到后通过扫描条形码确认答辩收文。
3、被异议人在提交答辩书时,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收到答辩通知的日期,从而证明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的答辩,例如,商标局邮寄异议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的信封。
4、与异议申请书相同,被异议人在答辩书上需要加盖企业公章(被异议人是个人的需签字)。被异议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答辩的,需要附送答辩委托书,代理组织需盖章,其他有关规定可以参照异议人委托代理组织提出异议办理。
5、答辩书的补正。对于形式要件上有所欠缺的异议答辩书,比照商标注册申请中的补正程序,由商标局通知被异议人(或称答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可以通过补正程序解决的问题包括:
(1)异议答辩书缺少被异议人签字或者盖章的;
(2)被异议人委托代理组织代理答辩缺少代理委托书或者代理委托书有缺陷的:
(3)被异议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异议答辩,邮戳不清,难以确定答辩提交日的;
(4)答辩书有其他缺陷的,例如被异议人的章戳与初步审定公告上的被异议人(注册申请人)名称不一致的;被异议人名称变更缺少登记机关证明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答辩人南阳市三顾堂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就被答辩人黑龙江省玉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其在第33类商品上申请 “玉宛龙泉”商标所提出的异议理由做出下述答辩:
一、被异议商标“玉宛龙泉”与注册商标“玉泉”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让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认,理由如下:
1、“玉宛龙泉”与“玉泉”的文字含义和组成截然不同 在文字含义上,“玉宛龙泉”中的“玉”是河南省的简称“豫”的谐音,与“玉泉”中的“玉”虽然在音、形上完全相同,但其含义却相差甚远;“宛”和“龙”分别是南阳市和南阳市卧龙区的简称,并非表示“婉转曲折”状态的修饰词;“泉”字虽然在音、形、义上完全相同,但结合其全称可知,“玉宛龙泉”与“玉泉”的含义是截然不同的,并且通过查询中国商标网可知,含“泉”的商标有119项 (其中含“玉泉”的有99项),且均被使用于第33类商品,难道这些商标都构成近似商标吗? 在组成上,“玉泉”商标中含有明显区别于“玉宛龙泉”的图形标志,因此,被异议商标“玉宛龙泉”与注册商标“玉泉”不构成近似商标。
2、“玉宛龙泉”与“玉泉”不会让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认 诚如被答辩人所言,“玉泉”品牌的产品在东北地区白酒销售市 场综合占有率居前十位,在哈尔滨市消费者认知度达到99.5%。于此情况下,“玉泉”品牌的哈尔滨市消费者绝不会仅仅因为“玉宛龙泉”中含有与其相同的两个字而造成混淆和误认。
“玉泉”品牌在哈尔滨市以外的其他地方是否也有如此高的知名度?是否也为消费者所熟识?通过答辩人的认真调查,在河南省内没有该品牌产品的销售,更没有人知晓该商标,如此,河南省的消费者(“玉宛龙泉”品牌产品的主要销售对象)根本不可能对“玉宛龙泉”和“玉泉”商标产生混淆和误认。
3、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商家品牌意识的不断增强,消费者的辨别能力也在不断的增强,并不是只要两商标之间有一两个字相同就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商标的申请量急剧增加,常用字、词的选择余地也不断变小,商标在取名时难度大大增加,如果只要是商标上有一两个字与某品牌相同就认定为商标近似,那么企业的品牌发展之路将变得满是荆棘,难上加难。
二、“玉泉”品牌应受到更严格的保护,并不意味可以随意剥夺他人申请注册商标的权利 申请注册商标是任何一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是他人无法剥夺的。况且,“玉宛龙泉”与“玉泉”的文字含义和组成截然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让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认。于此情形下,答辩人申请注册“玉宛龙泉”商标更是顺理成章的。然而,被答辩人却以为打造“玉泉”品牌投入了大量的财力,曾获得众多的荣誉,应受到更严格的保护为由,请求贵局 予以驳回“玉宛龙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实属无理。
综上所述,被异议商标“玉宛龙泉”与注册商标“玉泉”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让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认,更没有对被答辩人的造成任何不利影响,被答辩人的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贵局给予中小企业更多的帮助和发展空间,依法裁定异议不成立,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答辩人:南阳市三顾堂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