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顺序包括第一继承权顺序和第二继承权顺序。继承开始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遗产由其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了继承权的时候,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才能继承。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权利,继承权顺序则是指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时应遵循的顺序规则。
继承人的继承权顺序的特点如下:
1、法定性
所谓法定性,是指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是由法律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直接规定的,不是由当事人决定的。
2、强行性
所谓强行性,是指对于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权,但不能放弃自己的继承顺序。
3、排他性
所谓排他性,是指法定继承人只能依法定的继承顺序参加继承,前--顺序的继承人排斥后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只要有前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后一顺序的继承人就不能继承。
4、限定性
所谓限定性,是指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在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不受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限制,虽有前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遗嘱人也可指定后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继承权男女平等,继承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上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上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上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为养兄弟姐妹,可以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兄弟姐妹之间,有扶养关系的,可以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是否再婚,只要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给予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一致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不受辈数的限制。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