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顺序是指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顺序。继承要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赠扶养协议或者遗嘱、遗赠的,按照遗赠抚养协议或遗嘱、遗赠进行。没有遗赠抚养协议也没有遗嘱、遗赠的情形下,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在法定继承里,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顺序是指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顺序。
《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由此可知,继承是有一定顺序要求的,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要按照一定的顺序才行。
遗产继承的顺序是:
1、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
2、没有遗赠扶养协议,但是有遗嘱或遗赠的,执行遗嘱和遗赠。
3、既没有遗赠扶养协议,也没有遗嘱或遗赠的,按法定继承处理。而法定继承也是有先后顺序的,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注意:
(1)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2)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
(3)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养父先于养母去世,但养母在去世前却立下遗赠,将养女也有份额的遗产全部赠予给了自己的侄女林琳夫妇。养女黎芳为索回自己应得的遗产而将林琳夫妇告到法院。今天,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林琳夫妇支付黎芳20万元的一审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早在解放初期,林老伯与妻子秦老太就开始抚养7个月大的养女,取名林芳,三人共同生活于浦东的一私房内。林芳外嫁后改为黎芳。1999年11月,林老伯因病归西。2005年,私房动迁,获各类补偿、奖励和补贴近100万元。秦老太取得动迁款项后,用77万元购买了闵行区的二手房一套,但在房屋产权登记时,权利人不但有秦老太,还有侄女林琳。2006年1月,经法院判决,认定黎芳与林老伯、秦老太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判决解除了秦老太与黎芳之间的收养关系。该判决书已经生效。2007年6月,秦老太因病死亡,留下的公证遗嘱称闵行区的一套房屋产权由林琳及其丈夫共同继承。
失去了养父母的同时,黎芳也失去了对养父母遗产的继承,黎芳大惑不解,多次与林琳夫妇理论能否得到自己的应得的遗产,但终因难以勾通而作罢。于是,黎芳将林琳和其丈夫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林琳夫妇归还由自己依法继承的遗产份额23万余元。
但林琳却认为,黎芳的诉请缺乏依据,且已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法院的判决书,黎芳与养父母已不再往来,双方的养父母子女关系也已解除。再则,其养母秦老太生前已立下遗嘱并公正,决定将房屋的份额由自己并丈夫共同所有,故不同意黎芳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林老伯去世后,黎芳与秦老太同为林老伯遗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私房动迁后,动迁款中二分之一应为秦老太所有,另二分之一应为林老伯遗产,由黎芳和秦老太共同继承。考虑到秦老太与林老伯系夫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故秦老太对林老伯的遗产可适当予以多分。但动迁款并未在黎芳和秦老太之间分割,而是由秦老太全部取得,故秦老太应负有偿付黎芳相应的林老伯遗产份额的义务。
秦老太以部分动迁款后购买了闵行区的房屋,并将其的产权份额遗赠给林琳夫妇,林琳夫妇明确接受遗赠并实际取得遗赠财产后,理应偿付秦老太生前所负债务,故黎芳诉请要求林琳夫妇支付相应的以动迁款计算的遗产份额,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考虑到秦老太对林老伯遗产可适当多分,故对黎芳诉请的数额予以适当调整。
1、遗产须按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继承:《继承法》第10条和第12条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接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3、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这些特殊情况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的条件大致相当的情况下,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在达成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不均等分配。这是继承人自主自愿地行使其继承权的结果,法律对此不加以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