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纠纷,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因争执死者的遗产而发生的纠纷。如因继承权、继承顺序、遗产分配份额等发生争议,都属于继承纠纷。发生继承纠纷可以通过自行协商、调解以及诉讼等程序解决。
法定继承纠纷可分成两类:一类是非侵权纠纷,如继承人仅对遗嘱的效力、遗产的范围和数额、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等问题认识不一而产生的纠纷。
另一类是侵权纠纷,即因发生侵害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为,如:非法取消继承人、受遗赠人资格的行为;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行为;非法处分未分割的遗产的行为;非法扣减继承人应继遗产份额和遗赠财产的数额的行为;法定代理人损害被代理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为;遗产分割时,未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的行为;非法剥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依法可以分得遗产的权利,或者非法扣减其应得的遗产份额的行为。
这些继承纠纷均可依法进行处理。妥善处理遗产继承,避免或减少遗产纠纷,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互助和社会安定,有利于调动积极因素,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规定,继承纠纷包括:法定继承纠纷(转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继承权确认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一)自行协商解决
法定继承纠纷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就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达成一个各继承人都愿接受的协议,然后按协议分割遗产。协商虽然是在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之间进行,但也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不是法定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所以,必须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这种方式。再者,协商后达成的协议也必须是在双方当事人都自愿的基础上达成。。
(2)合法原则。分清是非是协商解决的前提,衡量是非的标准是继承方面的法律、政策的规定。经协商达成的协议本身也要合法,否则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协商处理继承纠纷时,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对此不能按违法对待。
(3)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当事人不得为达成协议,为了各自的利益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这种协商便失去了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也不受法律保护。
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由协商解决完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自愿行为,因此处理后不会伤害彼此之间的亲情,也有利于纠纷的迅速、彻底解决。由于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不需经过别人的调解,更无须诉诸法院,节省了当事人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同时,由于协议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因而能够使纠纷得到彻底解决。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在发生法定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调解解决法定继承纠纷,具体来说,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继承权平等原则
长期以来,受传统习俗影响,遗产“传男不传女”的错误观念在某些人的思想中还根深蒂固地存在,这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不相符的。在调解处理继承权纠纷的过程中,要严格贯彻男女继承权平等原则,不论未成年继承人是男是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具体表现在同一继承顺序中的未成年人,不论男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遗产分配时男女的份额均等;在代位继承上男女平等,有代位继承权的晚辈直系血亲不论男女都有权继承父或母的遗产。
2.爱幼护幼,对未成年人特别保护的原则
爱幼护幼是我国的优良传统,体现了社会对弱者的保护。对此,我国的继承法律法规有所体现,在调解处理涉未成年人继承纠纷时,也应遵循这一原则。如在分割遗产时,要注意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对于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未成年人应当多分遗产;在遗嘱继承中,即使遗嘱未保留胎儿或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也要给予分配遗产。
3.法定代理人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继承权
未成年人身心发展不成熟,不能辨认或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在调解处理涉未成年人继承纠纷时,要充分考虑到这一点,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行使,法定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在调解处理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同时,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和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人民调解委员会以继承法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调解纠纷,促使当事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谅解,互相让步,达成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达成以后,各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
(三)诉讼解决
法定继承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不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也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继承纠纷不能仲裁。因此,有关当事人之间因继承发生纠纷后,不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事人举证须知
(1)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
(2)遗产的范围和数额(遗产应包括动产、不动产),另外应注明被继承人在外地是否有遗产,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债务情况,继承开始后遗产由谁占有、使用、收益和保管。
(3)不动产中房屋打分、估价,不动产、动产中需鉴定及估价的要有鉴定估价书。
(4)提供所有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地点,不得遗漏。
(5)当事人还需提供下列证据:
①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生前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包括提供金钱、物质和劳务情况、亲疏情况、继承人是否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
②认为其他继承人具有丧失继承权的情形的,应以下列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据:继承人中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的。
③继承人中如有放弃继承权的,当事人应提供弃权的时间和原因及弃权声明书;弃权人如有反悔,应注明反悔的时间和理由。
(6)需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2.诉讼时效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18年后至第20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20年之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案情
江某的父母去世至今已经25年了,父母的遗产9间平房一直由江某的弟弟长期霸占并出租,而江某则在外地工作。江某遂提起诉讼,提出“继承父母9间房屋的一半”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继承法关于“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的规定,裁定驳回了江某的起诉。江某认为明明父母的遗产被霸占,有理却输了官司,于是请了律师决定上诉。律师分析觉得一审裁判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遂建议江某不要上诉,让一审判决生效。随后,律师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所不同的只是将诉讼请求改为“分割9间房屋”,法院据此判决4.5房屋归江某所有。
分析
在本案中,江某之所以再次起诉胜诉,就是因为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开始后当事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而遗产至今未分割,应视为共同共有,江某要求分割9间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完全符合这一法律规定。